法下的税收待遇相关。美国税法的一般性规定是:外国公司,不论是否为美国公司所控制,其外国来源所得只有在与美国境内进行的贸易或商业行为存在有效联系时才向美国纳税。至于是否存在有效联系,需经税务机关根据事实调查认定。但是,在fsc制度下,fsc的部分外贸所得视为与美国境内的贸易或商业活动没有有效联系的外国来源所得而因此免税。也就是说,免税的所得不再经过税务机关的事实调查认定是否存在联系,而是法律直接认定不存在联系从而免税,并不考虑没有fsc制度时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如何。②第二类免税与受美国公司控制的外国公司的所得在美国税法下的税收待遇相关。美国税法的一般性规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必须将受控外国公司的f分部所得中尚未分配给母公司的那部分按照其持股比例归属该美国公司的所得中纳税。根据fsc制度,fsc的外贸所得不再视为f分部所得,fsc的母公司也不被要求对fsc的外贸所得中未分配给母公司的部分并入母公司所得中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免税。③第三类免税与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的美国税法待遇相关。美国税法的一般性规定是: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中分配的股息要在美国纳税。但是,根据fsc制度,fsc的美国股东可以将fsc分配的股息全部从其纳税所得中扣除,即此类股息免税。参见专家组报告(wt/ds108/r)第7.102—7.104段。
[27]参见专家组报告第(wt/dsl08/r)7.119段。
[28]参见专家组报告(wt/dsl08/r)第8.1段。
[29]参见上诉机构报告(wt/dsl08ab/r)第90段。
[30]参见wt0 s/wpgr/w/9。
[31]参见前注[5],reuven avi—yonah and joel slemrod文。
[32]如果说gats对服务补贴有纪律,那么其仅限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承诺方面。如果wto成员在其减让表承诺开放某一服务部门,那么就不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采取歧视措施。如果给予本国服务提供者补贴,那么应把该补贴给予所有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的商业存在,除非该成员在减让表中做出了国民待遇限制说明。假如补贴的提供在外国服务提供者之间造成了歧视,就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义务,除非属于该成员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之列。
[33]参见oecd范本第1条的注释第7段。本文在阐述税收协定的相关内容时,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为例来说明。oecd范本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协定,但实践中税收协定的框架和内容与oecd范本基本一致。自oecd1977年正式推出税收协定范本以来,已对该范本进行了多次修改。除非特别说明,本文使用的是2005年的版本,以下简称oecd范本。
[34]参见oecd范本第4条。
[35]在注释(9)所举的例子中,根据oecd范本第7条的规定,乙国可以对甲国a公司通过分公司b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但仅以可归属为b的利润为限。此时,甲国根据oecd范本第23条的规定应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以消除双重征税。再举一个不通过在境外的商业存在而直接跨境提供服务的例子。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银行向乙国居民公司b提供一笔贷款而取得b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oecd范本第11条的规定,a银行的该笔利息乙国可以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但当a银行是该笔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时,乙国适用的税率不得超过10%。同时,甲国根据0ecd范本第23条应采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36]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矿场或油井等。常设机构是一国对另一国居民在当地的所得主张来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参见oecd范本第5条。
[37]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在国际税法上被称为三角情况。有关三角情况的详细阐述,可参见(美)罗伊·罗哈吉:《国际税收基础》,林海宁、范文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1—596页。
[38]参见oecd范本第1条。
[39]就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关系来讲,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分配征税权并尽量消除双重征税;而纳税人税负的认定和计税方式则由国内法规定。参见前注[37],(美)罗伊.罗哈吉书,第40页。
[40]所得税的计算征收以纳税人的全部净所得为基础,即总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比如,某国居民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和扣除额如下:①在居住国的国内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100;②从另一国取得的所得(总额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100;③全部所得200;④居住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扣除(比如保险费)—20;⑤净所得180;⑥个人和家庭扣除额—30;⑦应纳税所得150。
[41]限额抵免法仅允许居民纳税人抵免不超过该笔境外所得依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在居住国的所得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的情况下,抵免限额就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此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税额不能得到全额抵免。
[42]比如,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规定,该条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43]see alvin c.warren jr.,income tax discrimination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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