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证据展示义务,将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一,就是上面提到的辩护方如果不向检察官展示本方的辩护陈述和证据,将失去获得检察官向其进行第二次证据展示的机会。其次,只要辩护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庭可以作出证据展示不足的评论,法官或陪审团可以因为辩护方没有适当履行证据展示义务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l)没有向检察官展示本方的辩护陈述;(2)未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而又未经法院准许的;(3)辩护陈述中有不一致的意见的;(4)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辩护陈述与其展示过的辩护陈述有区别的;(5)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辩护,而在辩护陈述中未事先提供细节的;(6)在庭审中传唤某一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而没有在辩护陈述中透露该证人的姓名与住址的。
(二) 美国的证据展示制度[2]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
1.预审阶段的证据
展示这里所提到的“预审”,有别于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侦查中的“预审”。在美国,进行“预审”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由联邦地方法院和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预审的首要目的在于对检察官提起重罪指控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通过预审,法院对不具有法定理由和根据的案件予以撤消,从而避免了将被告人轻率地交付审判。但是,由于检察官为证明其指控确有根据,不得不将其起诉证据提交法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因此获得了对其证据进行质证、对证人交叉询问的机会。而要有效地进行质证和交叉询问,就必须事先对检察官在预审中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解。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因此,这一阶段的证据展示具有这样一些特点:(l)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2)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申请,联邦地方法院和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3)形式上是为了对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设计的程序,实质上却成为辩护方了解控诉方证据的重要途径。(4)该程序的理论依据即为检察官负有向法庭证明其重罪指控的义务。(5)在该阶段,检察官对其指控合理性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证明被告人有罪具有“合理的根据”即可。因此,检察官不需要将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在这一阶段展示,也不需要将所有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2.审前动议提出阶段的证据展示
所谓“审前动议提出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的阶段。也是证据展示的最为重要的阶段。
(l)审判前的证据展示动议在法庭审判开始之前,辩护律师通常可以向即将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查看控诉方所掌握的某些记录或文件,以帮助被告人做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但在很多情况下,控诉方为了确保庭审中出奇制胜,往往不愿意让辩护方查看这些证据。因此,控辩双方就有可能就辩护方是否有权查看某一证据的问题发生争议,促使法庭在审判前举行听审,以确定控诉方应否向辩护方展示该证据。其具体做法是:先由辩护方提出动议;接着由法庭组织听审;再就是由法庭进行裁决,即确定辩护方的申请是否合理;最后是发布命令,即认为辩护方申请合理,就发布一项命令要求控诉方将有关证据材料向辩护方展示。
(2)辩护方的证据展示
美国联邦法院已于1970年在williams·florida一案中确定了有关辩护方在审判前向控诉方展示证据的原则,即在控诉方提出有关的请求情形下,准备提出不在现场辩护的辩护方应当在审判之前将相关的证人的姓名、住址告知控诉方。
对于有关证实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展示,规则要求辩护方在法定期间内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检察官准备在法庭上提出该项证明,说明该罪发生时被告人身在何处,并应告知检察官准备提出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名单及其住址。
此外,辩护方还可以就案件发生时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及实际或者相信被告人是在代表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等内容进行证明,其程序与上述相同,此处不赘。
一、英美两国“证据展示”制度的特点
从对英国和美国各自设置的证据展示制度分析,两国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该项制度。但是,英国经过了80年代以后的多次改革,至19%年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通过后,已经趋于完善和定型。而美国证据展示制度的改革尚处于酝酿之中。因而两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的。
(一) 指控一方向辩护一方展示的证据范围的不同
英国和美国均规定将以下两种证据材料列入展示的范围:一种是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准备作为指控根据而提出的证据;第二种是检察官掌握但不准备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但是两国的辩护一方对上述两种证据的“先悉”时间与范围却不相同。在英国,辩护方在预审前就可以得到第一种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第二种证据的展示则通过专门初次展示和第二次展示的程序设得以完成。而在美国,只有举行预审的案件中,辩护方才有可能对检察官准备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进行查阅。而且,由于证明标准和检察官对抗策略的缘故,辩护方所能得到的一般也不是检察官将在法庭上提出的全部证据材料。等到了审判前的动议提出阶段,辩护方要想得到或查阅检察官的其他材料,往往要向法官提出申请。如此,即使是检察官将在法庭上采用的证据材料,辩护方也不一定都能看到。
(二) 两国在保障证据展示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的不同
根据英国和美国法律,控辩护双方在证据展示的范围和方式问题上一旦发生争议,即可向法官提出申请,由后者经过审查,然后发布一项申请是否获准的命令。也就是说,主持审判的法官有权依法决定控辩双方应否将某一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不仅如此,就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掌握着某一符合展示条件但并未展示的证据材料,仍可以继续向法官提出申请,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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