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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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证据展示的范围。包括检察机关向辩护方展示的证据的范围和辩护方向检察机关展示的证据的范围。就庭前准备程序而言,可在现行的移送材料的基础上,强调注意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均有反映,不应只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从而防止法官预断。同时,还应逐渐减少移送的材料,实现真正的“程序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负有全面展示证据的义务,具体地讲,检察机关应向辩护方展示:(l)支持起诉的证据;(2)支持辩护的证据;(3)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和不准备使用的证据。辩护方负有向检察机关展示将在法庭上支持辩护的证据即可。对于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证据等,检察机关可不予展示。 (三)证据展示的程序设计。(l)人民法院应当任命“审前程序法官”,负责组织庭前证据展示和庭前准备工作。(2)由人民法院决定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控辩双方。(3)对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证据展示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要求其履行义务。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具体的法律后果。(4)详细记录双方的争点,固定存有异议的证据,并在开庭时向法官提交。 (四)证据展示制度的法律保障。(l)控辩双方无故拒绝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人民法院可采用证据排除手段使该方证据失去证明效力。(2)确立人民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司法审查权:对证据展示本身的司法审查权以及对证据展示后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权。 注释: [1]陈瑞华:《英关刑事证据展示之比较》,《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2]前引1,陈瑞华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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