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著作权质权 著作权出质登记 邻接权出质 异议登记 著作权登记证书
内容提要: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实为著作权融资担保实践中的重要一环。在物权法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充担保手段的政策目标之下,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著作权也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出质登记中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登记申请,以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排除等三人善意取得。异议登记期间(15日)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应申请异议登记的涂销登记;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涂销登记。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出质登记之外,不应以移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占有为其要件;登记机构在完成出质登记后也不用公告。
一、问题的提出
文化产业是市场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作为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手段之一,[2]著作权担保(质权)融资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信贷产品。
著作权质权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物权,[3]在物权公示原则之下,自有公示之必要。依我国《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4]物权公示呈现出“交付(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二元格局。著作权属权利之一种,如何依一定公示方法而设定质权?著作权的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5]因此,权利人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这种占有仅仅是一定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6]准此以解,对于无证券表彰的著作权,[7]其上设定质权并不能依著作权证书的交付(占有)来公示。LOCAlHoST由此可见,公示著作权质权仅能依登记而完成。[8]《物权法》第227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质权未经登记不生效,登记即为著作权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著作权担保融资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现行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是在《担保法》之下构建起来的,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在《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之下,重新设计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无疑是著作权得以在融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国家版权局已经启动《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起草工作,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争议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二、邻接权是否可以出质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五)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邻接权”是否属于该项所称之“著作权”或“知识产权”?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邻接权是否可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采用。《物权法》第223条第(七)项规定,“ [32]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3]据相关研讨会上有关实务人员的介绍。
[34]参见高圣平:《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35]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6]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37]参见王富博:《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38] 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和房地产业司、村镇建设办公室:《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5页以下。
[39]参见常鹏翱:《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40]参见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1页。
[41]刘璐:《异议登记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的视角》,《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42]参见前注41,刘璐文。
[43]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9页。
[44]参见前注41,刘璐文。
[45]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46]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属不动产用益物权。
[47]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所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即属此类权利。
[48] 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封涛、郑芙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49]同前注48,[日]我妻荣书,第113页。
[50]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51]参见前注15,徐棣枫、解亘、李友根书,第174页。实际上,许多国家将登记作为著作权的公示方法,只不过有的作为对抗要件。参见前注25,郑成思书,第282-284页。
[52]关于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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