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
|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
|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修改前曾规定,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不得请求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但是,该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保护”的原则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出,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该条例在修订时,为了与《著作权法》的“创作主义”原则相一致,也为了贯彻《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的要求,第7条明确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据此,无论计算机软件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均有权请示行政处理或提起诉讼。参见前注5,吴汉东主编书,50页。 [5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26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第27条规定:“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三)软件登记的撤销;(四)其他事项。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间接侵权”辨:从“百度、雅虎案”说开去 下一个论文: 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
|
|
|
看了《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 [法律论文]试论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 [法律论文]简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 [法律论文]著作权许可的私人创制与法定安排 [法律论文]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今日更新]学术著作读书笔记方法论 [法律论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法律论文]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 [法律论文]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 [今日更新]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