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也是地方性证据规则中条文数量最多的,达到149条之多。这其中,笔者认为,湖北省于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为完备,改革的力度也最大,引入了许多西方证据法理念。
同时,这些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普遍采取了“试行”的办法,但至于“试行”多长时间,何时废止,如何来检验“试行”的效果都无规定。[3]在通过时间上,2005年和2006年这两年通过的居多,可能与近两年反对冤假错案的呼声较高有关。在制定主体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最多,也有许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联合颁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还有许多地级市的中级法院也加入到证据规则的起草队列,例如,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中共呼伦贝尔市政法委员会、福建省永安市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武汉市的江汉区检察院,也都出台了自身的刑事证据规定。
综合来看,我国各地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具有以下规律和特色:
第一,普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重复和细化。各地关于证据概念、证据种类、证明程序的规定,大多是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尤其在证明标准上,各地刑事证据规则都普遍对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列举了具体情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进行了限定。
另外,也有部分省市就具体案件作出特殊详细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就从以下九个方面规定了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4](1)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规格,(2)证明案件发生的基本证据及规格,(3)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及规格,(4)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5)证明犯罪嫌疑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6)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本证据及规格,(7)排除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作认罪供述的基本证据及规格,(8)基本证据之言词笔录、录音录像、鉴定结论和书证、物证的规格,(9)基本证据的补强和证明力排除,从而对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这四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基本证据和规格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第二,普遍确立了一系列现代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刑事办案的基本要求。例如,湖北省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开宗明义地确立了刑事证据工作的十余项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客观全面原则、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原则和法定程序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则、独立判断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原则、有利被告人解释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这些证据法基本原则无疑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
第三,引进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司法理念,将学界呼吁的诸多观点制度化。例如,四川省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并重的观念”,确立了一种均衡式的证据价值观;并且在四川省该意见第6条和第3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和提供证据线索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对于有明确的无罪或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原则。
第四,引进了许多西方法治国家的举措,具有很大的制度创新性,这是非常有特色的。例如,湖北省政法机关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湖北省《刑事证据规定》)就有下列几方面的制度创新:(1)侦查机关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进行录音录像的制度;[5](2)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律师到场的制度,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讯问条件的改善,逐步做到在场律师处在“看得见而听不见”的位置;[6](3)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对相关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7](4)规定了警察作证制度,要求刑事案件的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就其执行职务时直接了解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重大案件有法定情形的,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负责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因保密需要不能出庭作证的,由省国家安全厅按照有关规定将侦查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直接了解的案件情况以书证的形式转化为诉讼证据;[8](5)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一证据种类;[9](6)规定了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10]等等。可见,在我国省级的证据规则中,就确立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警察作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等等新的举措,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是不可想象的!
第五,许多证据规则不回避矛盾,重点和突出规定了反对刑讯逼供以及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各地刑事证据规则在态度上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倡导刑事司法的文明化。
在非法证据排除上,首先,各地在排除手段上有所扩展,例如,四川省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对“非法手段”的界定就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