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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           
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
定:

“一.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作出裁判。

二.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执行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

《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亦规定,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依该法典之规定,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及最简易诉讼程序作出裁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事起诉法庭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在侦查方面行使审判职能;[9]

(二)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起诉;

(三)在最简易诉讼程序中作出裁判;

(四)执行徒刑和收容保安处分。

下面我们就刑事起诉法庭这四方面的权限分别进行阐述。

(一)刑事起诉法庭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

1.刑事起诉法庭法官的专属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原称预审法官)在侦查期间享有两类专属职权:

第一类:必须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亲身到场作出的特定诉讼行为,其包括:

(1)对被拘留之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

(2)采用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10]

(3)在律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或银行场所进行搜索和扣押;

(4)首先知悉被扣押函件的内容;

(5)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行为。[11]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法律还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还有权决定将有关案件归档或暂时中止相关之诉讼程序。[12]

第二类:必须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命令或许可作出的特定诉讼行为,其包括:

(1)通常情况下,命令或许可对住所进行搜索;

(2)命令或许可扣押函件;

(3)命令或许可对电话谈话或通讯进行截听或录音。

(4)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行为。[13]

2.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行使职权的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只有在检察院、嫌犯或辅助人提出声请时,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方可行使上述专属职权。[14] 此外,遇有紧急情况或如有延误将构成危险时,刑事警察当局亦可直接向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提出声请。由此可见,在侦查过程中,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是“被动”行使职权,换句话说,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行使上述专属权限的前提是有正当性之诉讼主体向其提出声请。倘无任何声请,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不得主动决定作出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属其专属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或措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行使职权的上述机制,就好比一个需要上弦的钟表,在没有上弦之前,其自己是不可能运转的。立法者规定此机制应该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除了显而易见的旨在强调审检分立、各司其职以及法官在侦查中的“中立”角色的意图外,我们亦可感觉到,立法者同样意识到了前述刑事起诉法庭制度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及法官介入侦查和起诉的“尴尬”情形。

在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行使职权方面,法律还规定,凡主持某一诉讼程序预审辩论的法官,不得介入该诉讼程序之审判。此限制表明,由于刑事起诉法庭的角色更接近于侦控方,故基于审检分立、审判公正之精神,刑事起诉法庭法官须在随后之相关诉讼程序中作出回避。

(二)刑事起诉法庭的预审权和起诉权

预审是澳门刑事诉讼中介于侦查与审判之间的一个特有阶段,其是指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对侦查终结后提出的控诉决定或将侦查归档的决定进行司法核实,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预审与侦查同为刑事诉讼的初步阶段(或称审前阶段),但预审是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领导进行,并由刑事警察机关辅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展开预审的情况有两种:

1.提出控诉后展开预审,即检察院(公诉罪或告诉罪)或辅助人(自诉罪)提出控诉后,嫌犯可针对检察院或辅助人控诉的事实声请预审,而公诉罪或告诉罪中的辅助人亦可针对检察院未控诉,且对检察院的控诉构成实质变更的事实声请预审,请求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对有关控诉进行司法核实。

2.侦查归档后展开预审,即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如作出将侦查归档的决定,公诉罪或告诉罪中的辅助人,可以声请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对检察院的归档决定进行司法核实。

需强调的是,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的预审,均非强制性的,即并非任何案件均须进行预审,只有在相关之诉讼主体提出声请时才可展开。不难发现,展开预审的机制同样反映了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行使职权的被动性。

预审由预审调查和预审辩论两个阶段组成,前者由法官视情况作出,后者则必须进行。预审结束后,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应根据预审获得之资料就是否起诉作出批示。[15] 如果收集到充分迹象,表明已具备对嫌犯科处刑罚或保安处分的前提,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应就有关事实起诉嫌犯;反之则作出不起诉批示。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控诉或作出的归档决定,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可作出不起诉或起诉之批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以检察院控诉书内所载事实起诉嫌犯的批示,不得提起上诉。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预审阶段,法官已享有了检控机关的全部权力——调查及起诉。

(三)在最简易诉讼程序中作出裁判

最简易诉讼程序,是指对特定的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并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作出判处批示的特别诉讼程序。[16]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刑事案件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最简易诉讼程序审理:1.有关犯罪的刑罚仅为罚金或最高限度不超过二年徒刑(即使可并科罚金);2.有关程序不取决于自诉;3.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件中应具体科处罚金或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符合上述条件时,须由检察院向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提出声请。检察院在提出声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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