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先进的理论成果为我所用,才能将中国的法理学真正推向世界。若只是一味的闭门研究,只能永远在别人身后爬行,同时这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其次,中国法理学应从独自发展的误区中走出来。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应既以部门法学为材料,又能概括指导部门法学。近年来中国法理学出现了越来越抽象的局面,其理论脱离了部门法这一实证来源而变得苍白、空洞、晦涩难懂。中国的法理学应站在学科的前沿洞察、吸纳、各学科的成就,从其他学科身上获取理论法发展需要的资源。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基础理论”。再次,新世纪的法理学承担了由“人治”向“法治”过渡这一历史重任,能真正探索到一条使中国能彻底摆脱“人治”走向“法治”之路。中国先秦法家就提出了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提倡以法治国。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也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但是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没有彻底摆脱“人治”的局面。政策优于法律,红头文件优于政策,某某领导人的某个讲话、某个指示又优于红头文件,这种现象在我们高呼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存在。最后,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根本还在于培养一批新时代的青年法学家。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家们是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长江后浪推前浪,自古新人胜旧人”,现在老一代的法理学家大多年事已高,培养一批年轻的精英法律人才已是当务之急。青年法学家的出现,必将使中国的法理学获得新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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