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从而使抵押人的范围非常宽泛。其实,抵押人的范围大小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美国、加拿大对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就未作限制,英国的法律改革也有扩大浮动抵押的设定人范围的趋势。[20]关键是对抵押人范围的限制要合理。既然在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21]为什么在上一年度终了时饲养了20只家兔的人就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而少饲养了1只的人就不能设定,即使他的19只家兔中还有怀孕的母兔?这些问题只有在《物权法》运行之中被充分凸现出来之后,才会被关注并有可能得到解决。
其次,关于抵押财产,《物权法》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办理浮动抵押,农产品属于产品,这很明确,但还有需要推敲的问题。例如,一个人饲养了几头奶牛,牛奶属于农产品,但奶牛是什么?我们肯定不能把奶牛定性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那么把它们定性为农产品合适吗?如果不合适,是否就意味着这些奶牛就不能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对于这样的问题,牵强附会的解释难以服人,一个合理的推测是,立法者最初所设计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是针对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设计的,但是当立法者将抵押人扩大到非生产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时,他们并没有相应地扩大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三、抵押权的竞合
当不同的权利同时对特定的物发生作用时,就会发生权利竞合。权利竞合时,需要确定权利的行使顺序,以防止权利冲突。
(一)农作物抵押权与农产品浮动抵押权的竞合
作为农作物自然果实的农产品一般被认为是农作物的天然孳息,按照《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农产品固定抵押需要以农产品与农作物已经分离为前提,因此农作物抵押权与农产品固定抵押权一般不会竞合。但是,未与农作物分离的农作物的果实常常会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因此,农作物抵押权与农产品浮动抵押权就有发生竞合的可能。
为了妥善解决农作物抵押权与农产品浮动抵押权的竞合,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农作物种类繁多,以不同的农作物抵押,差别很大。例如,以一块麦田中的麦苗抵押,抵押权人的预期更可能是支配收割后的麦子的交换价值而不是麦苗本身的交换价值;而如果抵押物是一个苹果园中的苹果树,那么苹果树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交换价值,因此,从担保物权重在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这个角度出发,有的农作物并不适合作为不动产抵押的标的,但从这些农作物上收获的农产品则可以作为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至于哪些情况适合设定农作物不动产抵押,哪些情况适合设定农产品浮动抵押,不宜由法律作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农作物的具体种类和情况作出判断更为合适。其次,当农作物抵押权与农产品浮动抵押权竞合时,需要有合理的法律规则解决权利冲突。例如,债务人将一个苹果园中的苹果树抵押给了一个债权人,又将该年度园中可收获的苹果抵押给了另外一个债权人,这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对苹果树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发生债务人与苹果树抵押权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苹果树被法院依法扣押,那么,按照《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自扣押之日起苹果树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苹果,这将使苹果抵押权人的权利落空。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物权法》没有相应的规定。虽然《物权法》第199条是关于抵押权冲突的规定,但这一条是关于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规定,而农作物抵押权与农产品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明显不同。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以是否登记及登记的先后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标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作物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以农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上例中,如果农作物抵押登记在先,则农作物抵押权人就享有对抗农产品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自苹果树被扣押后摘取苹果;反之,如果农产品抵押权登记在先,苹果树抵押权人就不能摘取苹果。这样处理看起来已经很合理了,但是还有问题。如果农作物抵押与农产品抵押同时办理登记怎么办?因为农产品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农作物抵押的登记部门是林木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农作物抵押与农产品抵押发生同时登记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现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规则,需要有权部门尽快明确。
(二)农产品固定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的竞合
当农产品浮动抵押权因为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而导致抵押财产确定时,有可能与农产品固定抵押权竞合,这种情况属于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可以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解决,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与人性》,文汇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2]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程啸:《物权法对抵押权制度的六个重大改进》,载《检察日报》2007年3月26日。
[4]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5]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6]李国光、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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