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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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2.严格立案审查程序。为维持稳定的诉讼秩序,防止“滥诉”,应把好公益诉讼立案关,可通过设立审前听证程序,成立相关的审查委员会,负责此类案件的听证审查,对确实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受理,对“恶意诉讼”行为则拒绝受理。 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是一种成熟的诉讼形式,而我国却没相应的明确的规定,这对实践中出现的公益诉讼的现实来说是一个极为尴尬的现象。不过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设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将会进一步增强,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定会建立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1]纽建峰,邓承立.建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障碍[j].法律适用,2008,8. [2]肖建华.当事人问题研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9. [3]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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