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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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自身的缺陷,资本多数决原则虽来源于对正义的诉求,却易被大股东所滥用,悖离实质正义,出现异化的结果。为此,应在坚持资本多数决的同时,通过制度安排来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减少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机会,以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民主;异化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但是,依资本多数决,当太股东与小股东利益不同质时,大股东可以合法地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使少数股东依其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变得毫无意义,从而削弱少数股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议表决权的力度,使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又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妨碍了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而对一个公司来说,只有实现股东间实质上的平等,才能保证公司的经营决策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自身的利益,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资本多数决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大股东为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滥用控制权,从而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资本多数决的异化”。异化(dissimilation),是一个“德国古典企业的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公司外部诸多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还会激发公司员工的群体性矛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对市场乃至社会稳定产生震荡。lOCALHOsT 五、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同质性问题 民主多数决是建立在选民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传统的公司控制理论也是依据公司以利益等质的股东所结合的假设来展开的,这从公司的概念就可见一斑:“公司设立是基于各设立人的共同意志,为了各设立人的共同目的和利益而进行的,公司设立的完成要取决于大多数投资者的共同意志。”可见,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利益的一致性是公司制企业产生的前提。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多数决制度的妥当性在于公司利益正是股东全体的利益,因此股东们就所提出的议案,会向对公司带来利益的方向倾斜。”公司的出现,一般而言,是公司各个参与个体的利益一致的反映。他们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正是这些共同的利益才使得公司得以组建,能够正常地运转。在股东利益同质的假设下,所有股东可以同等参与选任董事的决议,并按其持股比例收到同等金额的利益分配,因而他们在公司控制或经济利益等方面都是平等的。根据这种观点,公司的所有股东拥有同等的力量因而在法律上也同等地享有控制公司的机会。至于谁控制公司,也只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即使存在控制公司的股东,也不意味着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并且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而可以合法地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存在一致性的情况下,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善意治理往往同时符合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双重利益机制。资本多数决这一表决机制的立论基础和假定前提,就是持有控制股份的股东利益与公司及其他少数股东利益一致,且能合理使用基于其所持有的控制股份而拥有的多数表决权,其意志得经由股东大会而上升为公司意志。传统的公司立法也是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做出了绝对资本多数决的规定。如,1884年德国《股份修正法》理由书中指出:“鉴于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时会尊重公司利益,可将股东大会确认为表达公司真正意思的公司机关。”该种理念过高地估量了股东的诚信品质,也没注意到个体股东之间以及他们与公司之间利益上的异质性。 与传统公司法的假设相反,现实中的公司大多是股东之间存在异质的。实际上,大股东和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是截然不同的。大股东通过股权分割协议,转移部分风险给小投资者,其中包括相对的部分收益,这就形成了有控制权的集中股权和只有收益权的分散股权。在有些环境和特殊的事项中,控制股东的意思并不一定真正体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和需求。而通过资本多数决这一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控制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意思反映在公司意思上,而中小股东的意思只能被控制股东所吞没。此外,在经济利益方面,控制股东除了基于股东资格而获得的和小股东一样的固有经济利益(利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等)以外,还享有基于股份持有而获得的私人利益(如担任董事获得高额报酬等)和衍生利益(如控制权的溢价收益)。比如,控制股东所持的控制股份在出售时,控制股东可以获得“控制权溢价”,即得到超出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价值。这就意味着控制股份事实上比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更高的价值。如果忽视了这个方面,就很难把握资本多数决的本质。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资本多数决制度对控制股东基于其持有的多数股份而享受中小股东不能参与的追加性经济利益给予了制度上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它只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同时也为控制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有发生异化的危险。 资本多数决原则不仅为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在很多情况下也为这种侵害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一些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合法化”。以挤出合并为例,拥有多数资本的控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以某种不公平的价格将其他股东排挤出公司,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法中有关合并的立法原意,但如果仅从公司法的条文规定来看这种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再比如股东大会决定增发新股将导致稀释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持续数年不分配股息和红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如向教育基金会捐款等。公司控制股东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就可能有利于股东一方而损及另一方。在这样一些情形下,股东会作出决议仅仅依赖资本多数决远远不够,还需要控制股东出于善意并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行使表决权,否则会出现多数决异化的结果。 六、“变动的”多数问题 多数原则要求的是可以改变的多数,它含有不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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