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案件裁判中的公共政策因素 |
|
|
一、问题与思路 有公共管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具体情况请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http://*pany/">企业名称中使用“鲁锦”字样的自由。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服务和管理,本身并不具有销售经营权,也没有销售商品;其二,被告作为市场管理企业,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第一个抗辩事由,但否认了第二个抗辩事由。否认的理由是:被告在主观上没有尽到作为善良管理人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表现为制止销售侵权产品措施不力,从而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导致侵权行为反复发生。法院最终裁定,被告龙华公司虽然不是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但仍需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虽然没有相应的明确表述,但在否定被告的第二个抗辩事由的过程中,显然充分反映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共政策的要求。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不再片面地主张法律与政治的严格分野,而是按照法律工具主义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院部分地成为通过执行政治政策以实现社会正义——实质平等的一种“政策实施型司法”。虽然任何侵权案件的裁判都不能完全排除公共政策因素,但同样需要关注的是“司法裁判每一次向社会功能的突进都必然是以干扰体系、扭曲概念、滥用或放弃建构关联性为代价的”。所以,在现实中国背景下,如何避免走向极端,即过度适用公共政策,使侵权案件裁判在法治的轨道内安全地运行,同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LocaLHosT
|
|
上一个论文: 浅论劳动合同法解雇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下一个论文: 浅议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缺陷药品侵权中的施用问题
|
|
|
看了《论侵权案件裁判中的公共政策因素》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试论侵权方的无奈 [法律论文]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法律论文]试论电动自行车的侵权责任与相关立法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法律论文]试析环境侵权问题 [法律论文]试论侵权方的无奈 [法律论文]试论侵权损害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法律论文]试析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律论文]试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问题 [法律论文]试析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