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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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7期;肖义山、李宝锋:“对民事级别管辖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张晖:“我国民商事管辖制度的缺陷、修正原则与时策”,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1期。此外,朱苏力教授2005年5月23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座“上诉法院与级别管辖”也对此作过论述。 [3]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4]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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