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莫大的关系,如果社会行动者的观念形态与制度变革的理想相契合,变革的成本将大幅下降。[13]57在当下我国土地制度创新上,包括土地执法部门、立法部门以及土地权利人在内的所有社会行动者的观念形态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转型过程。邓正来先生认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有三种知识系统,即以中国差等结构为依归的文化传统,以全权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和百年来因变革而传入的西方文化传统。[14]3当前,我国的土地执法部门、立法部门与土地权利人的观念形态基本上属于其中的第一种与第二种文化传统,而法学界的主流观念形态则属于第三种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要求社会行动者更多地肯认、接受第三种文化传统,但现实地说,不可能全盘接受第三种,并且完全抛弃前两种。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所有文化类型都必然是历史的和渐进的,一经确立,它们便能长久地存在,直到其起源时的特殊社会条件消失之后。[15]10事实的确如此。文化传统是一种群体记忆,要使该群体忘却在其头脑中积淀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思想信念,就必须对其进行长时间的启蒙与教化,同时还要通过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改变其生活场景。这意味着文化传统的转型或者在本文的研究题域中土地制度创新的社会行动者之观念转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变革的进度应当与此种观念转型的进度保持协调,因为“当法律规定和根深蒂固的态度及信念之间展现鸿沟时,法律就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15]241
总之,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与农民的法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程序建构只能产生有限的实效,仅凭制度文本上的程序设计不可能完全治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痼疾,因为程序性规范的欠缺只不过是诸多病因中的一种而已。与此相应,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只能采用渐进式的变革模式。只有当广大农民具备必要的私权意识、法治观念与足够的公共参与能力,能够在公共场合依照既定的程序恰当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并且平等地进行商谈、论辩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此时方可赋予农民集体完全的自治权,而在此之前关于集体土地处分上的限制还需要部分地予以保留。制度变革的压力需要时间来承载,任何操之过急的激进式变革行动必然导致变革预期的落空,甚至还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对于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变革而言,尤其如此,渐进式的变革模式是必然选择。
注释:
[1]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中外法学, 1999, (4): 86-90.
[2]马俊驹.民法典探索与展望[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5.
[3]孙宪忠.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j].法学研究, 2001, (1): 50-65.
[4]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9, (2): 39-43.
[5]韩松.集体所有权研究[c]∥.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上).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6][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第一卷)[m].陈海瀛、陈海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7]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c]∥.朱苏力、贺卫方.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9]马俊驹、杨春禧.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目标[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7,(3): 132-140.
[10][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都•冯•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11][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c]∥.邓正来,译.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
[12]高圣平、刘守英.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j].管理世界, 2007, (3): 62-72.
[1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14]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5][美] 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大学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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