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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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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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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形下是很难落实的。 (五)扶养制度 扶养是发生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生活供养责任。完善扶养制度是实现家庭的经济功能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扶养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目前,《婚姻法》中有关扶养的规定是分散的,按照不同主体分别加以规定的。用语也各不相同,有的称扶养,有的称抚养或赡养。在民法的婚姻家庭编中扶养可以单独成章,从而构建统一的、完整的扶养法规范体系。在用语上应将抚养、赡养均称为扶养,同《刑法》、《继承法》中的提法相一致。关于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的范围、扶养权利人行使权利、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顺序,以及扶养的程度和方法等,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似可将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也列入扶养的范围。 除上述立法重点外,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已经增设的一些制度和规定,也应针对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试拟稿起草组曾对婚姻家庭法的框架结构作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目前,几个版本的民法婚姻家庭编的建议稿也对编中的章节划分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方案。按照一些学者的共识,民法婚姻家庭编可以分为以下各章:通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扶养、关于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区际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可在民法的相关编中作统一的规定。 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同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相比较,现在具有更为有利的条件。《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获得的,以及近五年来获得的种种研究成果,《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也为制定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作了重要的准备。我们相信,随着法典化民法的问世,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度必将更加完善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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