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
民法理论界大多将本人的过错行为作为表见代理的必要要件,认为如果没有本人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本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并非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尽管多数表见代理中本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失行为,但本人过错只是表见代理的表面特征而已,正如相对人无法排除轻微过失。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与本人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牵连性”。因此,本人主观之过错并非表见代理的必备要件,本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抗辩免责,但相对人可以证明本人的过错行为而主张其正当理由的充分与合理。
其二,表见代理需相对人主观上无重大过失.而狭义无权代理不存在此要件。相对人应当对代理行为人是否拥有代理权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如代理行为人的身份确定、委托授权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实践中无权代理人非法获得授权凭证所发生的无权代理,本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相对人只是完全基于代理行为人与本人的特殊关系,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也不能当然发生表见代理之后果。当然,对相对人的过失行为应客观分析,轻微的过失仍然作为无权代理的抗辩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理论界将第三人善意作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这是欠妥的。所谓“善意”与“无过失”有区别.“善意”要求相对人保持诚实信用的心态,与“恶意”相对应,排除欺诈与胁迫,是所有法律行为的必要要件,并非表见代理所独有;而“无过失”是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疏忽大意和懈怠。因此,第三人缺乏“善意”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表见代理的一般要件;只有无重大过失才是表见代理的主观特殊要件。
3法律关系之异同
代理关系包含3个当事人(本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的3种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本人与相对人之问的法律关系。其中前两个关系是前提基础,后者是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这种法律关系是确定有效的,本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委托授权的欠缺,阻却了本人与相对人法律关系的直接发生,其中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效果待定,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的规定强使本人承担授权之责。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有效的,只是效果由谁承担需要本人和相对人相应选择权的行使。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在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区别:
3.1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关系的确定
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欠缺代理权,而相对人因缺乏充分的正当理由主张本人授权之责任,使得本人在狭义无权代理的关系中处于主动的选择地位,既可以通过积极的追认加入该法律关系,也可以通过消极的不追认和拒绝使自己脱身事外;而法律为公平和交易安全的需要,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狭义无权代理因当事人的选择权行使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本人行使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等同于对无权代理人事后补授代理权,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本人成为代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代理行为所生之法律后果。本人行使追认权既可以向代理人或相对人做出,也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做出;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以沉默推定的方式做出,但以沉默方式行使追认权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
第二,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则代理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本人追认的情况下,相对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相对人是基于对本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目的,在本人已经事后补授代理权的情况下,应视为有权代理,丧失撤销权的条件。
第三,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而相对人也不行使撤销权,则无权代理人作为法律关系之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这正是无权代理人担保责任的体现。
3.2表见代理之法律后果的确定
表见代理作为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的归属,即《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强使由本人承担授权之法律责任。但有两个问题经常引起讨论,一是表见代理中本人能否行使追认权,相对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第二个问题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主要分析该责任的性质。
第一,表见代理已经丧失本人行使追认权和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表见代理实质上无权代理,于是理论界有人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对不确定法律关系的选择权,这是一种误解。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作为特殊的无权代理,已经具有确定的法律效果。所谓表见代理是具有特殊表面特征的无权代理,而且还有两个前提条件,即本人不予以追认和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从而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予以追认,则该行为成为有权代理;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形成权的行使都阻却表见代理的发生。因此,无权代理发展到表见代理阶段,是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结果,根据“禁止反言”规则,本人不能再行追认,相对人也不能撤销。
第二,无权代理的发生与无权代理的过错是分不开的,尽管无权代理人主观上可能是善意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中表现为:本人不予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担保之责(而非侵权或违约),成为一方当事人;本人予以追认时,成为有权代理,且由于本人的自愿接受,代理人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代理行为无效,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依法承担授权之责,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已得到保护,无权代理人只须对本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过错侵权责任。至于理论界主张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负连带之责的观点,笔者认为相对人在表见代理阶段已经放弃对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要求,且由本人承担授权之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权代理人不应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