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元旦实施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无疑是地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尝试范本。三是参与式行政执法方厩的制度建设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参与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草案必须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法首次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了法律保障.是我国公众参与民主形式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进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式行政的困境
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作为行政民主理论的两翼,是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产物。政府信息公开是以政府为着力点。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到公众被动接受、参与行政的自上而下的形式。其中。公开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政府机构的自觉性。而参与式行政是以公众为起点的,其作用方式则是从公众的利益需求到政府行政立法、决策和执法的自下而上的形式,公众把握主动权。民主、开放社会的表达形式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民主的实现靠公众参与政务,这个过程不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且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是互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任何一方不足所产生的交互影响必定会导致公众参与政务陷于困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难题对参与式行政的制约困境。
l、政府信息特权观念作祟,参与式行政信息前提匮乏。由《保密法》确认和塑造的保密导向的政治理念根深蒂固,对于《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仍有所抗拒。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即使公开,也是“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民间“申请热”遭遇了政府“冷面孔”。《条例》实施一年来的年报显示,公民申请中大量涉及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反证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和信息完整度问题。可见,公众的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尊重,而实际境遇却依然艰难。参与缺乏必要的信息,造成公众不能准确理解政府决策、立法等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府行为的认同感,从而不能有效参与,公众参与的热情和效力大大降低,进一步影响民主透明政府的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局限性,束缚参与式行政手脚。一是模糊的“例外的边界”。“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是行政公开法治的要求,《条例》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提供了三个“例外”,但“例外的边界”却是模糊的。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实施中以“例外的边界”或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二是《条例》位阶太低,作为行政法规,其调整范围有限,很多公众想获知的信息,比如决策过程、人事安排理由和官员背景等,皆被以属于党的机构的信息拒绝。党的机构的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就难以完全实现,参与式行政的途径和范围也受限制。三是《保密法》、《档案法》都是《条例》的上位法,在此两法没有调整修改的情况下,《条例》施展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参与式行政往往会被笼统的保密规定束缚了手脚。
3、司法的“消遁”,导致参与式行政缺乏保障。俗话说,有权利就有救济。然而《条例》对知情权的诠释只有第33条第2款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简单规定,具体操作的依据非常缺乏。实体制度方面,粗疏的条例规定,困扰司法审查。围绕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理标准的司法解释千呼万唤不出来,以至于信息公开权利的司法救济基本处于不作为状态。由于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与支持,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权利,显得非常薄弱和不完整。
(二)参与式行政有效参与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消极作用。
1、从参与对象来看,个体行动不利于长期的利益博弈、理性表达和有效行动,公众参与必须形成“有组织的声音”——非营利组织,否则不可能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有效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是要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如果没有非营利组织作为中间环节,参与行政机关立法、决策等公共事务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那么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就无法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缓解.公民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参与和推动价值得不到凸显。
2、从参与模式来看。可持续的、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是信息公开的永续推动力。然而《条例》实施中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模式是一种单向的缺乏参与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忽略法律实施的个体化基础(个体接受与行动能力),忽略《条例》作为制度公共品的服务功能和适宜消费的性质。政府信息公开失去公众有效的行政参与,难以提供可持续的动力,必定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打折,甚至最终形同虚设。
3、从参与作用来看,公众广泛参与行政及对行政执行信息的反馈,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立法、决策等内容及时调整,能避免由于参与缺失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冲突。社会稳定是政府实施善治和服务职能的前提,缺乏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实施。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群体性事件,折射出我国公共决策中公众参与行政信息存在的诸多体制性制约。正如罗勃贝拉指出,“要建立一个端正、平等的社会,必须靠老百姓有理智的参与公共事务”。
三、破解困境,展望政府信息公开与参与式行政的前景
民主、开放社会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参与式行政两者的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是以政府为着力点,公开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政府机构的自觉性。而参与式行政是以公众为起点的,公众把握主动权。破解政府信息公开与参与式行政的困境,当务之急是:从思想、行动上着手,一方面树立良好的行政观,立足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保证行政机关能为公众参与提供完整、透明、高质量信息。另一方面是构建共同体参与模式,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凸现公民社会的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价值。
(一)转变政府行政观念.提高参与式行政的有效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的行为需要正确的世界观的指引。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转变理念,抛弃神秘行政的思想,摒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保密观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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