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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合理收费纳入行政诉讼之可行性研究—兼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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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合理收费纳入行政诉讼之可行性研究—兼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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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说明授予高校收取学费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我们却完全可以推断出法律间接地授权高校收取学费,高校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应属于行政主体。故特定高校向本校录取的学生收取学费的行为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高校不合理收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而且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否则,不得随意给相对人科以义务。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或对象,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二是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高校依法收费本无可指摘,但其乱收费行为则于法无据,属《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侵犯了相对人即学生的财产权,学生完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自然应当包括“行政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但实践中,由于高校的乱收费,使得很多家庭贫困的学生不得不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如前文所引媒体对成都理工大学乱收费一事的报道中所述很多便是如此。而且,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类高校中特困生、贫困生的比例,高达20%左右。即便我们不能准确判断每位大学生的教育成本到底有多高,但是如此高比例的大学生上不起学,至少表明目前高校的收费制度存在很严重的间题,这20%的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明显是由于高校的乱收费而受到了侵犯。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权利明确规定为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之一,高校应当予以保障。按照前文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教育权由于高校不合理收费而受到侵犯,理应可以作为大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因此,学生如果认为高校的收费属于乱收费,应允许学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真的属于乱收费,由法院裁决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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