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据。为此,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有专门规定利用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条款,都把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就印文鉴定结论而言,它不是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是一种间接证据。比如说,印文鉴定结论表明,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这不能肯定此印文就是该印章单位的有权盖章人以法定程序盖印,因为不能排除是被他人非法盗章盖印。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的所谓“认章不认人”的做法是不准确的。
(三)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程序措施
1、印文鉴定结论应当依法接受法庭调查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已知性和合法性。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结论有时也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和条件限制而不正确,同样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一切案件的审理,都要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印文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调查时予以宣读。鉴定人有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询问的义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印文鉴定人发问。应当允许初次鉴定人和与重新鉴定人就鉴定中的不同点进行相互辩论。
2、印文鉴定结论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当有足够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可疑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办案机关或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有疑问时,或者发现办案机关、鉴定部门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行为,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时,应当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书面申请。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还有异议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会疹鉴定或称共同鉴定,即由最高主检部门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会诊,这是我国目前协调鉴定分歧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会诊鉴定结果一般可以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3、鉴定部门或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鉴定部门或鉴定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1、结算业务中不利于银行的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在银行与客户的结算、存款纠纷案件中,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疑印文与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帐户时向银行预留的印鉴卡上的印文即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时,根据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银行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非法高息融资引发的利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中,因存款单位工作人员过错,存款资金被他人以形式合法的票据或结算凭证骗取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3)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存款人资金被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因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算、挂失等手续,造成资金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存款资金被骗过程中,存款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诈骗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2、不利于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上印文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银行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的情况下,
(1)查看印文是否是具有资金证明效能的印章所盖印,如印章既不是资金证明专用章,也不是银行公章,而是其他不相关的业务专用章,根本就不具有资金证明作用,当然也不能作为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依据。
(2)审查资金证明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没有收件人抬头,落款处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与印文不符,落款时间有问题,其文字既非银行书写又非银行打印等。
(3)要从诉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角度,分析对方提供的资金证明的虚假性、非法性。这种印文往往是被人偷盖的,一般情况下对方很难举证资金证明的合法出具经过。
(4)要调查并向承办法院提供有关验资机构、被验资公司股东、被验资公司之间明知资金虚假而又相互串通的证据。
(5)调查银行银行的虚假资金证明是为第几次验资报告提供的,若发现在此之后又有其他验资行为,则此次验资与被验资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就没有因果关系。
(6)从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从虚假资信证明与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民法因果关系上,以及被验资公司债权人的经营过错和投资失误上,分析银行不应当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
3、不利银行的贷款担保的印文属伪造的鉴定结论的补救措施
银行在让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时遇到担保人提出担保合同或他项权利凭证上的签章是伪造的情况。若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担保合同上印文与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不一致时,银行不应当简单了事,要做细致的工作:
(1)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否真实。要调查担保人有关启用公章时印发的文件,核实公安部门核准担保人刻章的许可证或登记卡以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查阅刻章单位的发票等资料,以核实样本印文的真伪。
(2)调查担保人是否同时启用多枚印章。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代码证、税务登记,编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帐户,申请贷款证,与机关、事业、团体和其他企业客户业务往来中都会留有印章印文资料。若发现担保人曾经使用过担保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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