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过的印章,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了解他项权利登记人员、担保人、借款人之间有无串通情况,举证担保人对借款担保事项的明知及受理银行核保情况,以追究他项权利登记部门的违法行政责任和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4、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担保合同的印文鉴定为真实的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可能或者不轻易为另一家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作为银行人,此中道理不言自明。在司法实践中,一家银行时常会被另一家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作为被告卷入借款担保纠纷诉讼中。而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印文真假问题。即使印文鉴定结论表明,有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的印文是真实印章所盖印,根据有关规定,银行也未必一定承担担保责任。
(1)签章手续不全,保证合同就未成立,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担保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与贷款人既盖有印文也有签字,而担保人只有印文,却无签字的情况,是既不符合业务操作惯例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保证贷款的保证合同应当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特别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担保活动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实践证明,违者必诈。
(2)贷款人没有依法核保或核保未遂,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或担保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核实保证人情况。因此,如贷款人不敢对担保人核保,说明贷款人不敢暴露其骗保阴谋;如贷款人向担保人核保未遂,说明担保人没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3)盗用、冒用单位印章及盖有单位印章印文的空白文书签订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代理人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有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人被欺骗、胁迫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在贷款人以其掌握的保证人的工作人员的某些不光彩事相要挟,胁迫保证人的工作人员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做好有关人员工作,使其依法揭露贷款人的阴谋,以维护银行利益。
(5)借款人诈骗贷款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的规定,诈骗借款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借款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的,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受害人即贷款人追索借款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
(6)审查银行分支机构有无担保资格
担保法及其立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实际上还是由法人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担保业务,又未经其总行书面授权,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7)全面审查个别案件中的不正常情况,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发现同一案件中竟然同时存在下列不正常情况时:贷款程序颠倒、整个借款和担保无任何协商谈判经过记录和证人、借款担保合同文本只有一份、担保银行的印文被伪造、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与担保承诺书上的银行印文又明显不同、担保银行印文内容与落款担保人名称不符、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既盖有公章又盖有私章、担保人既没有盖私章也没有签字、有关担保文书既非担保银行所写或打印又非担保银行出具、贷款人没有核保、贷款人迟迟没有或不敢追索借款人、借款人已被注销登记、借款人自己书面声明借款合同不存在、贷款人不追索借款人、贷款人只起诉担保银行、贷款银行的有关人员已被当地有关机关实施关押等,应当将这些情况集中列举,综合分析,以揭穿贷款人的骗保阴谋,证明银行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合同不成立。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若发现银行印文有重描痕迹时,必须坚持变造银行的印文就是伪造银行的印文,而伪造的银行印文就不是银行的真实担保意思表示;若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印文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应当提出两家鉴定机构出庭辩论、质证;若原告是外地银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七、假印章印文的防范措施
(一)国家宏观防范措施
1、加强印章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涉印违法犯罪;
2、改革传统的图章署名制,以亲笔签名制取代图章署名制;
3、法院废除“认章不认人”的错误观念;
4、加强签约程序立法,加重当事人主体资格核实责任,废除印章单位赔偿责任,防范契约欺诈;
5、推行防伪印章、防伪印油、变码印鉴(数字签名系统、电子印鉴、数码印鉴、支付密码);
6、加盖单位印章应同时附加盖章人亲笔签字。
(二)企业微观防范措施
1、强化防骗意识,防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