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安法院可责令地方法院将案件,以及社区法院或者初级法院审判人员将要作出的判决报告一同移送给它。地方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有关地方法院无管辖权,治安法院可指示另一法院将案件重新审理;如果原审地方法院有管辖权,而判决有误,则治安法院可要求该原审地方法院重审。
此外,地方法院对判决无执行权,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地方法院所属的治安法院登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同时将被地方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鉴定的判决副本递交给治安法院的书记员,由治安法院负责具体执行。通过执行程序的对接,津巴布韦将习惯法法院进一步纳入全国统一司法体系中。
传统的部落首领被纳入国家政府机构
如其他非洲国家一样,津巴布韦传统部落首领的产生及其职权遵从习惯法规定。津巴布韦独立后,颁布了《传统领导人法》(the traditional leaders act),将传统的领导人纳入国家政府体制中,成为津巴布韦地方政府领导人。该法规定了津巴布韦的村长(village heads)、酋长(chiefs)和头人(headmen)的产生,酋长委员会、村民大会、区议会和省议会的建立及其功能。
津巴布韦《传统领导人法》第三条规定了酋长的产生及其职权。酋长由津巴布韦总统任命。总统在任命酋长时应考虑传统的权威,以实现有效统治。第五条规定了酋长的职能是负责其辖区内的环境、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确保该地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使用与开发,特别是控制过度耕种、过度开采和破坏动植物生态链的行为,避免滥用、误用和损益该地区土地和自然资源。此外,酋长还可裁决该地区土地争议、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争议;遇到疾病、洪水或其他自然或非自然灾害时,通知该地区的乡区自治会(rural district council)。酋长可将其职权委托给头人行使。
根据《传统领导人法》第八条规定,头人由酋长提名,由津巴布韦地方政府和公共工程部(local government and public works)部长任命。头人的主要任务是:管理环境问题;协助酋长工作;向警察报告其辖区内犯罪;执行酋长下达的任何合法合理的命令(lawful and reasonable orders);施行环境保护和环境计划的法律。因此,头人的职责是协助酋长行使职权,也可以要求村长协助头人工作。在不设头人的地区,由酋长和村长行使职能。[16]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一条规定,村长由头人提名,酋长书面批准,报地方政府和广告工程部常务秘书(permanent secretary)任命。村长协助酋长和头人工作,特别是在保障所有土地依法利用;协助拘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主持村民大会工作等方面。[17]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大会(village assemblies)由十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由村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监管环境问题,包括:审议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审议和解决该地区有关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争议,并审批村发展规划;就出现的与村民利益和福利有关的任何问题,向头人投诉;协助村长从各团体收集信息,以保证及时发现自然灾害,并报告给头人和酋长。村民大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村发展委员会(village development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村长领导,向村民大会负责。
《传统领导人法》第十八条规定,区议会(ward assembly)由头人、村长和区议员组成,监督村民大会的活动,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发展委员会由该区的议员主持工作。其职能是根据区议会的指示,审查和统一村发展计划。
《传统领导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每个省建立省会议(provincial assemblies),省会议由该省所有酋长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要功能是选举酋长委员会(council of chiefs)。酋长会议的主要功能如下:向相关的部长反映居民的需求与意愿;审查由省议会作出的提议;监管区议会和村民大会的活动。因此,酋长会议是处理影响公共环境,其中包括自然环境的有关事务的最高机关。[18]
习惯法内容的修改
津巴布韦在编撰整理习惯法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多次进行修改。例如1990年《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法发生冲突时,法院应该适用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这种协议,则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习惯法;如果这种情况不确定,则应适用法院认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习惯法。另外,当出现对法院适用的习惯法内容及其是否存在有怀疑时,应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案件的公正进行审理。
津巴布韦《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第五条还规定:在涉及儿童保护和监护的案件中,无论适用何种法律和原则,应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这一条款突破了津巴布韦传统习惯法的规定:即只有父亲才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母亲则不享有,现在则规定只要是符合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不再局限于父亲单独的抚养权,母亲同样具有抚养权。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也是确立男女平等抚养权。
1990年《习惯法与地方法院法》与1981年《习惯法与初级法院法》相比,在关于夫妻扶养方面又有了新的发展。1981年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直到妻子再婚,这种义务才解除;而1990年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抚养子女方面,1981年法律规定,只有丈夫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新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家科德汉姆(coldham)认为,这些新规定反映了津巴布韦法律强调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原则,所以新建立的地方法院被人称为“女子法院”[19]。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