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证券法》中已经规定了相关民事赔偿制度,但是这些规定、条款没有进行细化,缺乏良好的执行可行性。在一些市场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是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事情而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鉴于在防范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有效性,这种做法十分值得我们借鉴。依据我国国情,我们可以确立股东计提诉讼制度和股东呆掉诉讼制度。
第一,所谓股东计提诉讼制度指的是在股民遭受损害后,受害股民可以通过群体方式诉讼造成股民损失的上市公司和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从而保证中小股民通过集体的力量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指的是受害股民通过选举选出能够代表大多数股民并具有专业知识的股民代表,以书面代理委托书为手段委托鼓面代表对造假行为者提起诉讼,从而使股民通过专业人士的专业技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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