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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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企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页898-899。 [55]孔祥俊,见前注[1],页19。 [56]孔祥俊,见前注[1],页20。 [57] 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155-156。 [58]参见王利明:“侵害债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http: //*. cn,最后访问日期: 2008年10月。 [59]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法理研究》(债权编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 [60]蒋万来等,见前注[1],页25以下;参见王磊:“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页49以下;参见王钦杰,王庆龄:“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若干问题研究”,《齐鲁学刊》2008年第2期,页97以下;参见王松:“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实证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5卷,页415以下。 [61] 参见陈聪富:《连带债务研究》,台湾大学硕士论文1989年版,页31以下。 [62]参见王千维:“论可分债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下),《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八期(2002),页30以下。LocalHOsT [63]同上注,页30。 [64]参见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页16-17。不过他同时认为,补充责任也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但那里表述的补充责任似与一般意义上的补充责任有出入,由于这一问题非本文讨论的重点,此略。 [65]参见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页11。 [66]参见杨立新:“制定侵权责任法应着力解决的五个问题”,《河北学刊》2008年第3期,页461。关于区分为如此多的责任形态是否合理,以及各责任形态之间的界分标准是否同一,本文持保留态度。不过这不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此略。 [67] 王千维,见前注[62],页33。 [68]王千维,见前注[62],页34。 [69]王千维,见前注[62],页40。 [70]邱聪智,见前注[53],页405,特别是脚注③。 [71]参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以下简称社科院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65-66;参见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建议稿•债法总则编•合同篇》(以下简称人民大学稿),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94;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页461。 [72] 史尚宽,见前注[45],页673-675;张广兴,见前注[57],页156-157。 [73]medicus, s. 392.尽管他的这句话是针对义务的同一层次性理论之前的各个学说所言,但同一层次性理论也存在明显缺陷,我们没有必要不加鉴别的引进。 [74]selb, s. 32 f.f [75] leonhard, s. 736, 738. [76]larenz, s. 632, insbes. fn. 3. [77]社科院稿第717条第2款,见前注[71];人民大学稿第1215条第2款,见前注[71]。 [78] klingmüller, s. 87; rudolfschmidt, s. 61; jürgens, s. 46. [79]thiele, gesamtschuld und gesamtschuldnerausgleich, jus 68, 149; klingmüller, s. 93; larenz, s.634; palandt /heinrichs,§421, rdnr. 7. [80]münchenerkommentar /bydlinsk,i§421, rdnr. 71. [81] ehmann, s. 23; münchbach, regreβkonstruktion in schadensfallen, berlin 1976, s. 31, fn. 11;rüβmann, dieabgrenzung dergesamtschuld von anderen schuldnermeiheiten, jus 1974, s. 295. [82]oestmann, die vorteilsausgleichung beim schadensersatzanspruch im r mischen und deutschenbürgerlichen recht, berlin 1901, s. 125; dernburg, die schuldverhaltnisse nach dem rechte desdeutschenreichsund preuβens, 2 auflage, halle 1899, s. 379.不过在第四版中,dernburg承认保险人与加害人之间、因过失使物被盗的承租人与小偷之间也可以成立连带债务。vg.l dernburg, die schuldverhaltnisse nach dem rechte desdeutschen reichs und preuaens, 4 auflage, band i, halle 1909, s. 449. [83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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