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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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到中国》,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36] 在梁慧星教授起早先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一编总则中,将权利主体置于权利客体之后,但在后来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氏草案”)中,又将二者顺序调了个个。(参见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7页;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3页以次。) [37] 同前注34,第172页。 [38]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关于这一问题,学界颇有争论。有学者主张除损害赔偿之外,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些责任方式应当属于绝对权的请求权,坚持大陆法系的传统,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有学者主张建立统一的侵权责任方式体系,认为这些只是因侵权而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债;另有学者主张竞合适用。(参见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49页。) [39] 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24—125页。 [40] 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332页以次。 [41] 同前注39,第123、126—127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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