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就是集体成员为实现自己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一是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或者财产的权利。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是指集体成员对集体的公共设施个人享用的权利,例如,从集体的公共水利设施取水的权利、对集体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的权利、对公共道路通行的权利。集体成员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的权利或者分配取得个人财产的权利,前者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后者如公平参加集体收益和集体福利分配的权利。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集体所有权就能做到归属明确,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
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义务主要有:(1)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遵守集体财产管理规约的义务;(2)服从集体成员的集体决议和集体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集体财产管理规约所进行的管理的义务;(3)在集体的可分配福利之外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的义务;(4)退出集体或其他原因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5)集体成员不得集体决议分割集体土地财产和公共积累财产,化公为私。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公有本质决定的集体所有权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征。
综上所述,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权制度构造的首要方面,应当依据农民集体所有权,是集体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成员集体共有的性质,在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集体成员的资格及其变动明确成员集体的组织形式,明确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则,就能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任何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的指责将休矣。
注释:
[1]金运:《一个澳门记者眼中的南街村》,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
[2]张先国、顾立林:“壮大集体经济新探索”,载《半月谈》2008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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