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比例分担与平均分担两类。前者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前段规定的“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后者则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和第14条后段规定的“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14条第1款均采纳了“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的规则,这样兼顾了最终责任份额在确定程序上可能后置的情形。在独立的分摊请求权诉讼中,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最终份额,那么适用平均分担作为最终解决方案更为合适。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连带责任人之间能够对最终责任份额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尊重其约定。[17]
(一)最终责任比例分担论——对“相应的”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14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相应的赔偿数额”,实质上就是最终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终责任份额一般由法官综合考量确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13]参见《厦门市粉末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
[1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1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19]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22]see w.v.h. roger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 p.297.
[24]see w. page keeton, et al., 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5th ed.,west group, 1984, p.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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