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其中第2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为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决定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但是,由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仍然只是一个试行办法,而且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更何况其适用范围只包括作品著作权的登记,对作者之特定署名权特别是知名作家署名权的登记与保护则没有充分考虑。因此,笔者认为,在维持现行的著作权保护上的创作主义或自动保护主义的前提下,应当借鉴日本和美国的著作权立法,完善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登记制度,特别是建立署名登记制度。
关于署名的登记,如1989年修订的日本《著作权法》专列了著作权登记一节,该法第75条规定了真名登记,即“以署假名或不署名方式发表著作物的著作人,不论现在是否还享有其著作权,都可就其著作物进行真名登记”;“登记真名的人,即推定为与该登记有关著作物的著作人。”[2]又如1987年9月30日修订的美国《版权法》第408条至第412条分别规定了一般的版权登记和版权要求的登记,一般的版权登记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受理,但“版权是否受到保护不以此项登记为条件”;版权要求是版权权属登记,因而登记是提出侵权诉讼和对某些侵权行为取得补救方法的前提条件。但“须经审查,如果版权局局长断定,根据本法各项规定,交存的材料构成可有版权的客体,而且符合本法的其他各种法律要求和正式要求,版权局局长即应办理版权登记,并向申请登记者颁发盖有版权局印章的登记证明。”[2]美国版权法中的版权要求登记,就包括有署名的登记。署名登记制度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不仅有利于证明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而且能够减少、甚至杜绝冒名现象。又因署名登记与创作、发行日期登记的公示性,使读者通过网络查询比较容易鉴别真伪。[3]对于知名作家而言,通过署名的登记,虽不能就此推定该知名作家享有对登记的署名的专用权,但可取得证明他人冒名侵权的初步证据。
3、充实现有的法律规定,增加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如前所述,署名的重要法律意义要求作品的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4]鉴于我国特定的姓名传统与汉字的外在特征所决定的、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同名同姓现象,在既尊重民事主体和作者正当、合法的姓名权或名称权的前提下,又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以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充实现有《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作品署名的真实性、可识别性、显著性和严肃性,应当增加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其内容包括:(1)署名、署名权内容的列举以及真实说明义务。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署名权,但是对署名与署名权的内容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暂时不便修改的情形下,有必要在《著作权法》有关实施细则中对署名与署名权的内容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特别是应规定作品作者的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对作品作者介绍的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具体并应在作品显著的位置标明而为读者或社会公众所识别,不得含有明身份时可用本人的全名或缩写名,也可使用本蒙骗、虚假、误导的文字或说明。如果和已知的其他作者特别是知名作家姓名或其经常使用的署名相同,在新近创作、发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则必须对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的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文化程度、经历、职业、工作单位、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特殊情况下还有必要配上作者近期照片,以示区别。(2)作品和作者的介绍不得有误导的内容,特别是在有同名作者以及有同名知名作家的作品面世的情况下,在新近创作、发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权人负有对署名做必要的、真实的介绍与说明,且其介绍扫与说明不得包含有使读者误认为该作品为先前的同名作者或知名作家的最新作品的内容或暗示,也不能仅仅以不显眼的文字来说明。否则,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应承冒名侵权的民事责任。
进而言之,署名智力作品的作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以按照惯例在作品上署名或在表演、吟唱、朗诵作品时使用本名或笔名。作者在表明身份时可用本人的全名或缩写名,也可使用本人姓名开头的几个字母、笔名或任一符号。如果出现相同署名,先用者可禁止后用着继续使用,并可强制后用者以其他署名代替,以免在公众中引起混乱。如果作者与以前已经闻名的另一同姓名作者有亲戚关系,署用本名时可在名字上加以指示,以示区别。作者在署名时,不得用文学、艺术、科学史上著名作者的名字或笔名。如果作者以笔名或匿名形式发表作品,出版者有义务按作者的要求保护其著作权,除非作者有相反表示,否则出版人应在第三者面前把自己看作是作者的代表。作者也可随时披露自己的身份,并可用公民名字表示自己系作品的作者,此权利也可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其代表行使。
注释: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47.
[2]沈仁干.著作权实用大全[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
[3]汤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55.
[4]沈仁干.版权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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