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10]李必达:《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行政执法》,《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1997年12月。
[11]钟晶晶:《民营企业欲诉两石油巨头垄断》,《新京报》2008年10月13日。
[12]张锐:《谁在抬高中国石油价格》,《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8月15日。
[13]张剑荆:《市场化改革: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专访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9月1日。
[14]邓万民、杨尧忠:《消除两极分化的有效手段—停止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性侵占》,《社会科学报》2007年8月9日。
[15]参见刘国光:《十七大重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2月13日。
[1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页。
[17]同上书,第373页。
[18]根据欧共体法院判例,提供普遍经济利益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的服务属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如供应电力或者传递邮件等;(2)基本服务在一定地域提供;(3)基本服务得按人们能够承受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提供,如电力供应应保证24小时需求。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发生亏损可从国家税收中得到补贴。见v. emmerich, kartellrecht, in:dauses ( hrsg. ), handbuch des eu-wirtschaftsrechts, bd ii, rdnr. 155.
[19]eugh 19.5.1993, slg. 1993 12553, 2569 "corbeau".
[20]转引自ray rees, competition policy and public enterpris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 aad van mourik: 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competition policy, p. 63.
[21]hungary, www.oeed.org/dateoecd/32/27/2404607.pdf.
[22]htto://naiz.pl/index/?id=43baa6762fa8lbb43b39c62553b29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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