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学产生之初,都有学者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所以,当犯罪学声称是研究犯罪的时候,刑法学自然难以接受,认为犯罪学是与自己争夺研究对象。因而,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及产生之初,在事实上、至少在逻辑上刑法学被认为是研究犯罪的,这确实曾经作为学术事实而客观存在过。
其次,在我们说刑法学不研究犯罪的时候,这里的“犯罪”实际是指“犯罪事实”,即刑法学不研究犯罪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学没有对“犯罪”的研究,只是必须明确,刑法学的犯罪研究仅仅是指对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即研究法律规范上的犯罪。如果是在刑法之内讨论问题,认为刑法是研究犯罪的,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当的。因为,在把刑法作为讨论问题的前提或作为独立论域下,所要讨论的问题都是刑法之内的问题,这时,刑法学当然研究犯罪,例如刑法学对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刑法上的犯罪构成等的“犯罪”所进行的研究就属于这种研究。只是必须明确,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是刑法规范上的犯罪,而不是社会事实上的犯罪。正是在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这个意义上说,也就存在了“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这个命题了。
从上可见,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只有刑法学对刑法规范上的犯罪研究,而没有对社会上的犯罪事实的研究。如果说有关于犯罪的理论,也仅仅是指刑法之内的犯罪理论,准确地说,是关于定罪和量刑的刑法规范理论,而不是关于社会上的犯罪事实的理论。从学科分工的逻辑上看,刑法学只关注刑法之内的犯罪,而不关注刑法之外的犯罪。如果刑法学还关注刑法之外的问题,那么,这样的刑法学就应当是“某某刑法学”了,例如刑法社会学之类。所以,从学科对犯罪事实研究的角度说,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只有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而没有犯罪的社会学研究。
(二)犯罪刑法学研究的产生与兴起
这里的刑法学主要是指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近代刑法学、后来被称为古典刑法学及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法学。一般说来,犯罪的刑法学研究也可以因目的的不同,有多种的不同研究,而本文的刑法学研究仅指注释刑法学研究。
形式逻辑决定了:在罪刑擅断的年代里不可能有刑法学的产生。在罪和刑可以随意处置的年代里,法律只是统治者维系统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是专制权力的附庸品。在这种政治社会环境下,法律理论研究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它甚至被认为是多余的,既然“罪”和“刑”在司法实践中都可以“擅断”,那么,关于罪和刑的任何有意义的理论就都显得多余。正如著名意大利史学家坎图所说:“的确,在贝卡里亚以前,人们不仅没有而且也不寻求关于刑罚权的法律的或科学的理论;他们只遵循这一范例:严厉惩罚直至使人心惊胆战。……他是第一位探讨这一法律和政治问题的人。”[8]野蛮残酷的刑事法律制度排斥理性,不需要理论的介入。司法实践不需要系统的刑法理论,社会没有刑法理论产生的动力和需求。连刑法都不是必需的,更不可能需要刑法理论。所以,那个时代是不会有刑法学产生的。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只能产生和存在于法治社会,产生和存在于重视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时代。
近代刑法学理论起源于1764年出版的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根据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由、民主、人权、人道主义等理念,针对中世纪惨无人道的刑事法律制度,贝卡里亚对与犯罪和刑罚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犯罪预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学说。他的这些理论学说被后来的刑事立法确立为追求平等、公正、自由、人权等人类基本价值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他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三大刑法原则。正是他所提出的这三大刑法原则,作为新时代刑事法治的理论和制度基石,被所有实行法治社会的国家刑法所尊崇和采纳,为后来的古典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古典刑事法和古典刑法学的通行原则。
古典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反对罪刑擅断,提倡刑事法治。这与社会整体的法治精神相吻合,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古典刑事法律制度对于法治社会具有永恒的生命力。典型的古典刑事法律制度伴随着这些国家一百多年,只是当犯罪现象急剧增多,在刑事法律领域把减少犯罪作为主要目标情况下,这些国家才对古典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造”,实行了另外的即实证刑事法律制度。古典刑事法律制度最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的品格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于所有法治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之中,尽管能有一定的细微差别,但其基本理念、原则不会改变或不会有大的改变。
以贝卡里亚提出的刑法三大原则为基础所确立起来的古典刑事法律制度,具体到每个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古典刑法制度视法律高于一切,刑事司法的一切问题都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不论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或有无,都要认定为犯罪;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等值,即罪刑相当,犯什么罪行,判什么刑罚;量刑主要以犯罪人的外在行为为主,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犯罪人主观情况;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甚至没有;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开始直到定罪量刑,整个诉讼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按照人道主义精神,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利益天平大幅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斜;司法过程强调严格依法定程序独立处理案件,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干涉,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刑事法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研究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被提到了极高的地位,刑事法治实践对刑事法理论的需求也相应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极大地促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要有效地实现刑事法治,不仅要有足够而明确的刑事立法,更要有精确的刑事司法。这样,客观上就要求对刑法进行科学解释,以便司法更好地实现立法精神,达到实现刑事法治的目的。这种社会现实必然促进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社会才需要这样的刑法学。
(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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