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刑法学研究的简要评价
贝卡里亚创立了古典刑法学,他的理论原则所建立的刑法是古典刑法。刑法学对犯罪的规范研究,从内容到方法都是由刑法学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学术责任即学科任务所决定的。为了实现刑事法治,为了刑法的正确实施,研究者们按照刑法的规定和其所体现的精神,虔诚而循规蹈矩地注释刑法规范,为古典刑法学和古典刑法的创建和发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也使古典刑法学在不是很长的时间之内就几乎被发展到了极致,成为社会上最成熟的学科之一,以至于除了随着刑事立法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之外,很难再有新突破。古典刑法学理论所确立的刑法和刑事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原理、形式和方法等以及其所创立的古典刑法学派,为法治社会和刑法学理论作出了杰出的榜样和巨大的贡献,其中作为刑法而存在的一些基本元素将在法治社会永久存留下去。
古典刑法学理论的长处是有利于刑事法治。然而,从另外的角度看,这也正是它的短处。古典刑法学所秉持的刑法的至高无上性和注释法规的特定性,不仅给它的研究带来了教条主义色彩,而且,长此以往会影响和限制研究者的理论视野和思维习惯乃至逻辑关系,以致于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刑法之外的对刑法和犯罪问题的其它观点和研究。正是以实现刑事法治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古典刑法学,为了永远终结罪刑擅断的悲惨历史,实现法治社会,使得法治成为古典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崇高历史使命和最终的目的追求。一切为了法治,一切要有利于法治,成为古典刑法学理论研究所遵循和坚持的核心价值和基本方向。这种理论的核心价值和基本方向除了决定其注释的研究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决定了古典刑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思路。这种思路就是:刑法在成为刑事司法实践“大宪章”的同时也成了刑法学理论的“大宪章”,罪和刑由刑法规定来确定,离开刑法无以论罪和刑,刑法被推崇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以至最终使刑法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根据和出发点,把本属于制度性的东西视为真理性的东西来对待。古典刑法学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它很容易走向极端。例如,在“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的法律格言下,忽视在社会上还存在一个与其相反的“没有犯罪就没有刑法”的社会格言;把法律之内的犯罪视为刑法的根据,容易忽视社会上的犯罪事实决定刑法、决定刑法的犯罪规定这一基本前提;把刑事法律奉为神圣的教条而加以尊崇;刑法被视为定义(评价)犯罪概念的唯一标准,从而把刑法学看作是关于犯罪问题的唯一领域和全部知识;关于犯罪的一切问题都只以刑法的角度进行观察、思考、说明和处理,认为犯罪就是对刑法的违反,等等。
对注释古典刑法学来说,这种研究方法和逻辑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应当的、无可指责的。问题是,这种“职业化”的理论研究方法、立场、态度和逻辑,会很容易把研究者对犯罪问题的视野和思路牢牢地限制在刑法规范之内而不能自拔,从而把这种仅仅是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当作是包括对犯罪的非法律研究在内的全部的犯罪理论研究范围、标准和逻辑原则,把法律领域的理论视为社会领域的一般理论,把犯罪规范混同于社会事实,或者相反。这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影响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甚至影响刑法学自身的发展,犯罪学和实证刑法学派产生之初所遭到的古典刑法学理论激烈反抗的事实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古典刑法学研究的这种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影响了对犯罪事实的理论研究。规范不是事实,刑法学研究犯罪的法律规范,但对犯罪“法律规范”的研究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的研究。认为刑法学也是研究犯罪事实的观点影响和限制了学者在法律之外对犯罪事实本身进行的理性研究。这一方面表现在坚持古典刑法学派的学者难以离开刑法而从社会角度研究犯罪,另一方面表现在当这些学者把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视为是对犯罪的全部研究时,必然反对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从而一定程度的阻碍了社会对犯罪事实的研究。二是影响了犯罪学的诞生;三是影响犯罪实证学派的出现。[9]从历史上看,这个阶段的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对犯罪现象的真正的理论研究,而在于人们错误地把对犯罪的规范研究当作是对犯罪的事实研究,认为犯罪的法律学研究就是对犯罪事实本身的理论研究,有关刑法学的理论同时被看作是关于犯罪现象的理论,而且这种认识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持久性。
其实,这种情况也是“职业化”学术研究所必然要付出的沉重代价。“一个人为获得一项专门职业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一种如法国人所说的deformation professionelle—意思是‘专业性的畸变’。医生和工程师往往从他们自己专业的角度看问题,凡属这一特定领域以外的东西,对他们通常表现为非常明显的盲点。观察力越是专门,焦点就越是集中;而且对于所有处在这一焦点圈以外的事物,也就越发近乎完全将其遮蔽。”[10]刑法之内研究刑法和犯罪(规范)是刑法学所必须坚持的。然而,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犯罪也是需要的,而且往往是更需要的。作为著名德国刑法学家的李斯特,所以能够成为实证刑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主要是因为他既能够在刑法之内研究刑法,又能够摆脱古典刑法教条主义立场而站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进出”自如。他之所以能够如此,与他重视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不无关系。他说:“如同每一种不法行为一样,犯罪也是反社会的行为,即使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它也是对社会本身的侵犯。因此,对犯罪的科学研究一方面应从一般的法学理论和法哲学的角度进行,另一方面,应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11]李斯特作为刑法学家,他的见解是难能可贵的。其实,论域方法所要求的分清论域,其目的主要就在于能够在论域内外“进出”自如,从而准确把握对象的要害。
需要指出的是,古典刑法学以及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都不是研究犯罪事实的,而是研究犯罪法律的。按照现在的学科标准看,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还不能被视为刑法学。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是站在社会生活的高度研究治理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他是在刑法之外研究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刑法之内研究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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