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说来,他实际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有关运用刑法、刑罚治理犯罪的问题。这部著作是关于犯罪法律和犯罪法律制度的社会学研究,而不属于研究犯罪法律的法律学研究,更不是关于犯罪社会事实本身的理论研究。按照现在的学科标准衡量,《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调应当属于刑法社会学。
毫无疑问,犯罪与刑法有关,而且关系极其密切。但是,二者毕竟不是同一事物。所以,对刑法的研究不等于是对犯罪(事实)的研究。这种区别也明显地表现在学科的产生上:刑法学的产生并不是出于对犯罪问题的关注,而是出于对刑法和刑事法律制度问题的关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奠定了近代刑法学理论基础,浓缩了古典刑法基本理论原则,从这个“震动全世界的响亮书名”[12]看,这部著作就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然而,认真研究它就不难发现,贝卡里亚所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刑法和刑事法律制度,即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及其制度,而不是犯罪事实问题。他的关注点是旧刑法制度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刑的随意性和残酷性,即罪刑擅断制度;他所批判的和所要解决的也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及其制度问题。在贝卡里亚时代,研究犯罪事实的客观需要还没有被提到日程上来。罪刑擅断时代的结束仅仅意味着罪刑法定时代的开始,当时最紧迫的任务和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在处理犯罪问题上的法制和法治,即在强调刑事法治环境下依法解决犯罪问题;而在法律之外寻求犯罪事实问题的解决,在逻辑和情感上都是其坚决反对的,而且在客观上也还没有这种需要。因此,当时的理论还很难关注犯罪的事实问题,而只能关注犯罪的法律问题。
三、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
(一)题解
以刑法为界准的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的逻辑二分法,把举凡不研究和注释刑法规范的犯罪研究都划属于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而在学科发达的今天,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所包含的内容已经相当广泛了,例如:犯罪的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犯罪的心理学研究、犯罪的政治学研究、犯罪的经济学研究、犯罪的历史学研究等等,甚至还可以包括犯罪法律(即刑法)的社会学研究。本文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探讨所有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为此,本文把“犯罪的社会学研究”限定在达到学科水平和程度的研究,主要是指犯罪学的研究,其中将重点讨论与刑法和犯罪密切相关而又影响比较大的意大利三位刑事法学家、犯罪学的创始者的刑法之外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犯罪研究,即犯罪学研究。
(二)犯罪人类学研究的产生、兴起及其贡献
犯罪人类学研究的萌芽也很早,欧洲18世纪就有人进行了骨相学研究,例如法国医生拉美特里1745年出版的《心灵的自然史》和1748年出版的《人是机器》[13]就有这方面的研究。犯罪骨相学说突出地表现在维也纳医生加拉、瑞士神学家拉瓦泰尔等的著作中。[14]后来仍有不少人在这方面进行研究,然而,影响最大的当属于19世纪下半叶出现的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研究。
19世纪下半叶,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专门而系统的研究,这种研究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犯罪人论》中。在这部著作中,龙勃罗梭针对刑法只关注犯罪行为而提出了犯罪人概念。[15]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概念。犯罪人概念把人们从单纯地运用刑罚惩罚治理犯罪的简单思路中解放出来,推翻了犯罪和刑罚似乎是一对亘古不变的对合范畴的观念,严厉批判了古典刑罚制度,破天荒地开辟了在刑法、刑罚之外思考和解决犯罪问题的论域—一以犯罪人为起点的犯罪原因领域,把犯罪的理论研究从法律之内引导到法律之外,从而也把治理犯罪的对策从法律之内引导到法律之外,从单一引向多元,这既提高了犯罪对策的效果,也同时引导了对古典刑法的批判。这一概念后来成为实证刑法学的理论基础。这是刑事法领域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它开始了刑法学之外的、真正的对犯罪事实本身的理论研究,这标志了明确而专门的研究犯罪事实本身的理论正式诞生,为真正在社会论域对犯罪事实本身进行理论研究的《犯罪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这种方法被称为“实证研究方法”。[16]从此,犯罪的法律论域之外的研究以及由此引起的从社会角度对古典刑法及其制度的批判正式出现了。
(三)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产生与兴起
在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之初,其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是指以社会为背景、把犯罪作为社会事实所进行的研究,是相对于犯罪的法律论域研究而言的。
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发源于犯罪统计。荷兰犯罪学家邦格曾经说过:“犯罪社会学诞生于18世纪30年代,[17]它的诞生归功于当时社会科学的复兴,也归功于犯罪统计的发展。”[18]他还说:“在法国,随着犯罪统计的建立,才有可能开始对于犯罪的科学研究(后来,还开始了对其它社会现象,例如自杀的统计学研究),而在以前,这个领域中只有直觉和演绎。这样,所谓的‘道德统计’就诞生了。”[19]邦格认为“这个领域里最杰出的人是上述的阿道夫·凯特勒。正是由于他,犯罪统计才变得对犯罪社会学那样有用;也正是由于他的工作,犯罪才第一次被展示为一种社会事实。”[20]邦格在这里所称作的“犯罪社会学”,虽然从现在的学科标准来看只能具有“学说”的意义,还达不到“学科”的标准,但是,作为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犯罪事实却已经被“发现”了。所以,至少可以说,从那时开始,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已经开始萌芽。这是一个伟大的萌芽。人们从犯罪统计中“发现”了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事实”。从认识论上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发现。因为,此前人们所看到的仅仅是一个个孤立的“犯罪行为”,是与社会不相关的个人某种意识、意志支配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只能并且完全由刑法运用刑罚惩治来处理,一经刑罚处理,犯罪问题也就了结了。相应的,此前的人们把每一件犯罪案件仅仅看作是犯罪人个人的道德行为,看不到这些罪案与社会的规律联系,也就不会把犯罪看作为是社会事实。相反,从犯罪统计的结果中,使人们看到犯罪与社会的规律性联系,从而把人们的认识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现象的表象中解脱出来,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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