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救治措施。”[45]从这种理论从发,自然会得出刑罚个别化的结论。
刑罚是刑法制度的核心问题。刑法的问题要从刑罚来理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及其基本概念的本质特征必须从刑罚的概念和社会功能去理解。”[46]刑法是运用刑罚的法规。以刑罚为根据来研究刑法,才能够切中刑法问题的要害。李斯特深刻地揭示了刑法作为制度的实践本质。刑法理论首先是实践的。任何刑法理论都起源并落脚于(即产生并服务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刑罚作为刑法的核心问题应当成为刑法及其理论的根据和出发点。刑罚是刑法、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桥梁。菲利正是紧紧抓住了刑法问题的要害,深入地批判了古典刑罚制度,动摇了古典刑法的基础,为新刑法的创立开辟了道路。
在理论基础上,菲利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基础的自由意志的批判。自由意志概念是古典刑法学的理论基础。正是在对古典刑法的这个基础性问题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菲利提出了后来成为实证刑法理论基础的观点。菲利对自由意志概念的研究由来已久。还是在读大学期间,在他所撰写的学士学位论文中,菲利就发起了对古典刑法的理论支柱——自由意志的首次批判。他试图证明在现行刑法学中含糊不清的自由意志概念是一个虚构的概念,根据这一虚构概念建立的虚构的道义责任应当让位于社会责任或法律责任。论文答辩通过以后,他经常与每个人争辩他的观点,由此而获得了“自由意志菲利”的绰号。1878年,在菲利22岁时,他的学士学位论文出版了。[47]对自由意志的批判,彻底动摇了古典刑法的理论基础,从而为实证刑法的创建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然而,强烈的学术激情也导致菲利在某些问题上走向了极端。他在学科问题上的观点就因过激而出现偏差。菲利所主张的新学科,从所谓的犯罪人类学到犯罪社会学、刑法学等,都包括在他所主张的新学科里。[48]他这种偏激的观点,主要来自学科论战的需要。菲利在奋力推行他的新学科时,遭到了古典刑法学的顽强反抗,古典刑法学者否认犯罪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菲利则否定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主张把刑法学纳入到他的新学科中,从而模糊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界限,进而导致了在犯罪学的生产和刑法学学派归属问题上的混乱。[49]显然,菲利用犯罪学来代替刑法学的主张会造成不同论域的混淆。
值得探讨的是,三位学者为什么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总结他们的经验,简单说来就是:以明确的理论目的,创造出了适应时代需要的新理论。
(五)理论创新的动力:明确的理论目的性
没有社会实践的需要,很难有理论上的创新。没有明确的理论目的,也很难发现社会实践的需要。
从主观方面看,三位学者所以能够在理论上创新,取得巨大的学术成就,在于他们能够始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而使其理论研究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明确的理论目的性是他们理论创新的基本动力。在从事理论研究中,他们具有明确的理论目的性,而且,理论上的目的始终是针对实践问题的解决。
加罗法洛在为英文版的《犯罪学》所作的序言中专门论述了写作犯罪学的目的,他说:“本书首次出版于许多年以前……其目的是在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中引入这种实验方法,而这个科学应该寻求为消灭犯罪所能采用的最佳方法。犯罪学这种目的也同样应该是刑法的目的……本书的另一个目的是协调法律逻辑与社会利益的关系。”[50]菲利说:“这一新学派就是实证刑法学派,其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51]他还说:“我们并不是仅仅关心人类学和心理学理论的解释或一系列的犯罪统计资料,也并不仅仅关心建立抽象的法律理论来反对其它更抽象的理论。我们的任务是证明,有关社会对罪犯进行自卫的每一理论基础都必须是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个人和社会两方面观察的结果。一句话,我们的任务是建立犯罪社会学。”[52]至于龙勃罗梭的理论目的也是显而易见,他研究犯罪人犯罪原因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犯罪。
在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也包括法学研究,面对自然科学理论的所谓的“科学性”的巨大压力,学者往往更偏重理论的所谓的“科学性”、“真理性”问题,而把它们与理论的目的性对立起来,从而忽视了社会科学、法学理论的目的性问题。社会科学本来就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其目的性很明显。有学者在评论社会学家韦伯时指出:“他的出发点和立场是解决实际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单纯地捍卫某种信念,这便是科学所要求的基本态度。它允许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科学的问题,不排斥任何有效的途径。……人的行动确实可以从其精神和意识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外在的行动方面来分析。如果一定要以其一否定其它,那么只会蒙蔽实在的本来联系,使人们局限于相当有限和极不完整的知识。”[53]韦伯对理论的目的性和科学性的观点具有启发性和示范性。法学的目的性更是显而易见。法学(部门法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以人的价值选择为基础而制造出来的规范、制度,其在根源上就体现着明确的目的。法学理论本身的目的性应当是与生俱来的。
当然,古典刑法学家也不是没有理论的目的性。只是他们理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如何恰当地惩罚犯罪”,[54]而终极目的是维护刑事法治。古典刑法理论最为关心的是刑法的严格、准确实施问题。因而,准确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就成了古典刑法理论的直接目的。所谓“准确”,就是定罪、量刑要完全符合刑法规定。这种直接目的决定了古典刑法理论往往把刑法规定及其在逻辑上所蕴含的结论和“技术性”问题看得高于一切,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刑法是否得到正确实施紧密相连。正是这些对古典刑法学家来说是“形而上”的问题,把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刑法之下”,而当社会现实需求发生变化了的时候,他们仍然固守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不放,因此显得“教条”,变得被动。而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这三位刑事法学家则不同。面对社会上不可遏制的犯罪现象而古典刑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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