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会承认由这个构成行为造成的社会紊乱已经得到了消除”。{8}55。这种修复不仅针对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还可能连带修复一并受到侵害的法益及法秩序。
2.赔偿与其他刑事和解做法相同,行为人因改变漠视、忽视法律的态度而得到了宽恕,不同的是此时刑罚出让的空间仍装着他的责任,两者共同构成了赔偿影响定罪量刑的道德基础。按理说,剥夺自由刑、罚金等处罚都是犯罪人对国家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些刑罚适用能够降低违法者的道德地位,令受害人处于道德优势,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代表着理性的社会行为,以致公众和受害人都感觉正义得到了伸张,但这种情况在行为人做出先行赔偿时会有所改变,由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赔偿实际是向对方表示屈从,授予对方处置自己的权力,以致被害人在明确是非的前提下降低了甚至消除了报复的心理需求,很多时候公众的报复情感也会被其同化,从而对犯罪人有所宽恕。而且从根本意义上看,“这种有条件的,充分自我意识化了的慷慨说明,宽恕与愤恨、惩罚一样,都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都表达的是正义的条件性”。{10}223。
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宽恕可以有很多原因,法律在评判行为人危害社会程度基础上以其自首、立功或真诚道歉降低刑罚,是肯定其与法律合作的态度,且由此引导后续犯罪人采取相同做法,令其绝地逢生亦可有效减少再犯罪风险和降低社会成本,以自愿赔付为由做出罪或从宽处理的道理与之相似。但后者表达的另一层意思是犯罪人须即时主动承担责任才能获得宽恕,因为不分原由和不讲规则的和解只会掩盖甚至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造成犯罪被害人再度被害,所谓“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论语·学而》)的千年古训已说明这一道理。具体地说,尽管是犯罪人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被法律确认,社会、被害人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却始终是法律表态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刑法始终是‘在场’的,刑法的明确性是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砝码,刑法的威慑力是犯罪人必须做出让步的前提”。{11}它不等于无原则的妥协,即有条件的宽恕不同于放任。
3.被害人宽恕能加大加害人与社会和解的机率,即使赔付得不到前者的谅解,犯罪人与社区的紧张关系也会有所缓和。这一点还是犯罪人家属积极赔付被害人的重要原因。此外,犯罪人通常“存在一种将被害人非人格化从而减轻或否认自己的罪责的心理”,{12}41这种本能回避直到其不得不面对被害人具象存在时会有所改变,即他在赔偿自保时,对行为后果的清晰认识连同痛苦感受都有可能增加其负罪感。
(三)落实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物质赔偿能减轻犯罪被害程度,被害人所获精神损害赔偿更能在相当程度上弥合或缓释痛苦,是众所周知的道理。责令赔偿未必有此效果。笔者在东莞法院实地调研时得知,重刑加责令赔付的方式往往会削减犯罪人的负罪感,赔了不罚、罚了不赔目前并非少数人的心理状态,判刑后拒绝赔付的事例也极为常见。加之其他原因,即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于被害人直接损失的范围,责令赔偿的执行率仍然极低。比如东莞法院从2003年至2006年共办理五百余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犯罪人在判决后主动赔偿的没有一例。得不到赔偿而申请强制执行的266个案件中,部分得以执行的只占6.3%,执行金额最高的不足判赔数额的3.2%。看来,刑事司法机制无须寻求但也不必拒斥犯罪人的合作。
1.关照被害人情感需要和减轻其被害程度,扶助其尽快走出被害阴影而促使犯罪人赔偿,既然是责任社会之选择,也应是责任刑法之应为。
2.期待建全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全面解决问题还不具现实性,因为国家对于这类补偿至多限于严重人身损害犯罪范围且仅有救困的作用,社会性救助在我国就更难形成常规制度,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刑事法引导犯罪人真诚赔偿的导向应更明确。
3.犯罪人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范围往往不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间接物质损害甚至精神损害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用之得当,它比目前责令赔偿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要更大一些。
三、自愿赔偿的责任特性与其替代刑罚的力度
进人制度运行层面,清晰解答赔偿的责任特性及其替代刑罚的力度都是赋予其合理性的必要步骤。自愿赔偿的地位与作用很微妙,目前犯罪人赔偿作为犯罪后情节的作用日愈受到重视,它由早期刑种蜕变为民事侵权责任又表明其局限性。至少它不象自由刑那样平等且普遍施予犯罪人,尤其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金钱赔偿很难成为其承担责任和有效预防犯罪的方式。因此,当再次用于应对犯罪时,犯罪损害赔偿应当也只能是“第三条道路”。
(一)自愿赔偿仍是履行特殊的民事责任
尽管都认为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些国家刑法实践对犯罪赔偿定位不尽一致。德国学者将赔偿视为刑罚与保安处分间的第三轨,偏重于将其归入刑事法范畴,美国联邦法律走得更远:“被宣告有罪的罪犯可以通过直接向被害人或向为许多被害人服务的被告人赔偿基金组织支付现金以赔偿被害人,或者罪犯可能被要求参加社区服务以赔偿全社区。” {13}552前者针对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后二者则明显具有惩罚的特性。意大利学者将其称为“私法性处罚”,{14}354即类似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国内学者对其性质也看法不一,多数人认为《刑法》第36条规定连罚带赔的,赔偿是民事责任,《刑法》3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刑事责任。{15}491{16}651个别人认为二者均具民事责任性质,理由是:无论犯罪人是否被判刑,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获支持的,犯罪人赔偿损失很难说是承担刑事责任;赔偿主体除犯罪人外还包括其监护人,特定情况下允许亲属自愿代偿,也都能表明这一特性。{17}
将犯罪损害赔偿归人刑事责任是有好处的:(1)突显对被害人的保护,只要存在直接被害人且具赔偿可能,行为人就得履行赔偿责任,而且多数情况下刑罚可恕、赔偿难免;(2)有利于改进诉讼程序,在寻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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