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罚与赔偿结合方式落实其刑事责任。(2)犯罪人对被害人精神损害不单靠赔偿,应引导行为人真诚道歉与赔偿结合。对于侵犯人格权的犯罪、未造成结果的未遂犯和危险犯而言,行为人真诚道歉、服务性补偿与金钱赔偿相结合也更有修复作用。(3)诉讼中应明确告知双方,只要判决没有生效,允许就赔偿内容翻悔转而择定国家的法律制裁(刑罚加赔偿);而且后一情形下赔偿责任的判罚仍根据犯罪危害程度而非双方曾商讨或要求赔额的标准。(4)先行赔偿由于涉及犯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因此一方面须以行为人赔付的真诚程度考虑对其从宽处罚,另一方面对富人买刑应有所限制,国外有学者主张对这类人附加以“‘极大的个人给付(主要指额外的劳动给付)’或‘个人放弃(原计划的休假旅行等)’联系在一起”为条件,{23}1035-1036在我国,物质赔付与服务补偿结合的方式,值得一试。
在全文结尾,笔者想说明的是,正式制度下积极评价犯罪人自愿赔偿的行为,话语受限程度形同戴着脚镣跳舞,但这不影响我们做出选择。一方面,“既然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24}319那么在简约化的刑罚公式不足以准确评判犯罪人法律责任时,就应当将责任与刑罚目的关联起来,探索赔偿、刑罚与犯罪危害相对应的流动中的意义,并积极构建和践行相关制度。另一方面,仅在“以钱买刑”上捆绑大道理是不够的,在“有钱能令鬼推磨”的人性弱点前,它仍有可能“深思熟虑”地把公正给卖掉,因此正当的手段与应用规则都得始终在场。
【注释】
[1]瑞士、德国、意大利等国刑法典明确犯罪人自愿赔偿的从宽处罚。《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行为人“1.努力实现与被害人的和解中补偿了其行为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或者认真地力求了补偿,或者2在损害补偿需要他极大的个人付出或者个人放弃的情形中,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法院可以根据第49条第1款轻处刑罚。或者“如果没有科以比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三百六十日额以下的金钱更重的刑罚,免除刑罚”。其中轻处表明赔偿替换了刑量,免除则是赔偿替代刑罚。
[2]对相当部分犯罪人来说,自己因犯罪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是一个极大负担,少数犯罪人甚至宁愿以自由躲避民事债务。部分犯罪人常常以受到刑事处罚为由,拒绝赔偿被害人。
[3]2007年两高司法解释将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的定罪和加重标准分别定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300万元,就不再给自己带来麻烦。但这一解释没有在确定标准后给赔偿一个位置,它实质上是在交通肇事罪处理上倒退了一大步。
[4]东莞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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