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提出互惠声明即保证今后在该国发现被要求国所要追捕的犯有同样罪行的逃犯,它也向被要求国引渡之,引渡即可进行。普通法系国家原来主张引渡一定要订有引渡条约,民法法系则不坚持,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未条件即可。英国属普通法系国家,但现在也改变了态度。我国也承认互惠声明。我国引渡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6条第4款规定: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印度请求,可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其实具有示范性,给所有未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一个依据,弥补了“无双边条约就无引渡可能”的漏洞。
注释:
[1]张智辉:《引渡问题研究》,载《刑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页。
[2]【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3]【日】森下忠:《国际刑法入门》,阮齐林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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