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于杀人与惩治盗匪条例,而惩治盗匪条例已经废除,由此可以预见,台湾今后死刑的判处和执行都将集中于杀人命案。 [34]中国文化素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之说,如何说服民众接受废除死刑观念,尤其是如何安抚被害人家属,将成为台湾废除死刑之路上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三、台湾当前关于死刑的若干法律争议
随着4月30日4名死囚被执行死刑,支持死刑的民意暂时得以舒缓,但并未平息台湾社会对于死刑的争议。这些争议除死刑存废事涉刑事政策层面外,大多关乎法律层面,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法律问题。
(一)“法务部长”有无拒签死刑执行令的权力
依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61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那么“法务部长”有无权力不签署死刑执行令,而使判决宣告的死刑犯不被执行?
力倡废除死刑的废死联盟强调,拒签死刑执行令并不违法。 [35]也有律师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务部长须于几日内签署死刑执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务部长拥有是否决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权(反观检察官及监所即无裁量权,须于批准后3日内完成执行),以求执行死刑的慎重。而且法务部长还可视个案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的可能,而命执行检察官斟酌,也显示法务部长确实有审核司法判决正确性的合法权限,亦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认为法务部长只是执行死刑的橡皮图章,而是为求慎重、避免滥杀,授予了法务部长实质审酌的职权。”“总之,今日法务部长暂缓签署死刑执行令,仍在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并属于政务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政治责任表现,应无构成刑事责任的可能。” [36]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除法定理由外,“法务部长”无权拒签死刑执行令。因为“现在的法律并未废除死刑,法务部废除死刑的政策不能超越法律,法务部在法律未修改前就以政策不执行死刑,是部长带头违法。” [37] “死刑案件……在定谳之后,如竟受制于行政机关的个别见解,这是对……立法者之否定,也是对于依法审判者的刑事司法人员的打击,这已经不是尊重与否的问题,而是对于权力界限的根本认知有误。” [38] 有批评者认为王清峰是“以签署之权利,否定法律规定之执行,这是行政独裁,如同三审程序之上的第四审法官,其权利凌驾总统及司法院之上,” [39]是“破坏法律安定性”,“等同以行政权推翻法院的既判力,恐也触犯刑法第一二七条第一项,即违法不执行刑罚罪之嫌。” [40]还有人指出王清峰所谓以“审慎审查”而“暂缓”停止执行死刑,其背后隐藏着“技术性搁置”的秘密。是“欺瞒”被害人家属。 [41]更有学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一个严肃的议题。当权者既然决定要做,就应该光明正大地废除。”“法务部只是偷偷摸摸地上演一出又一出的不批准荒谬剧,人民完全被蒙在鼓里。” [42]
最终,官方的表态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行政院长”吴敦义和 “总统”马英久均表示,“法务部长”在法律上并无权力无限期地停止所有死刑案的执行。吴敦义说,只要是经过判决定谳,法律程序已用尽的案件,“法务部长”必须批准执行死刑。 [43]针对王清峰强调“要我杀人,真的办不到”的辩说,吴敦义指出,对于三审定谳、经过非常上诉之后仍然维持判决的死刑犯,“法务部”从执行到核准者“都不是杀人”,只是依法维护社会公义与法治尊严的工作。 [44]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也认为,对于没有判决违法,以及没有合于声请再审、提起非常上诉或声请释宪的事由的,法律救济途径已走完,对于穷凶恶极、人神共愤的案例优先执行。 [45] 对于2010年4月30日执行的四名死刑犯,“法务部”强调都是“最高法院”认为“求其生而不可得,罪无可逭、所为泯灭人性、已无教化迁善可能”,且又未提出释宪、又无其他暂缓执行理由。 [46]
(二)死刑犯是否可以无限制地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
就目前台湾是否停止死刑执行而言,需要审查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理由,或者是否提出释宪声请。但死刑犯能否以反复声请再审或者非常上诉,或者反复声请释宪而逃避死刑执行?譬如,钟德树是台湾司法史上唯一经“法务部长”(前部长施茂林)签署死刑令,却没有执行的死刑犯。钟于2001年4月2日中午,因金钱纠纷,纵火致儿童心算班三人死亡,19人受伤。 [47]他的前三次释宪声请都被大法官驳回,理由是三次声请释宪都说依“刑法”杀人罪判死刑违宪,却没说明为何抵触宪法,因此无法受理。但2010年“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提出的第四次声请释宪又使其再次躲过一劫。
对于这种反复声请释宪的情况,有人指出:“法务部提出依,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作为暂停执行死刑的依据,要点中规定,死刑案件遇有提起再审、非常上诉、释宪声请,须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规定的本意很好,但要避免过度的操作,形成技术上的干扰。因为再审、非常上诉和释宪声请都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永无休止地声请,如果不做严谨审核,技术上可让死刑犯永远不必执行,仍可达到不执行的目的。” [48]“高检署”执行科检察官钱汉良表示,死刑犯一再提释宪,似在“以拖待变”,有拖延执行死刑、用程序干扰之嫌,“这是烂招数”。他建议,应正视次数问题,在兼顾人权的考量下,死刑犯声请释宪以一次为限。 [49] 当前,“法务部”为避免死刑犯藉由不断声请释宪逃避执行,正拟修订“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明定除非有新事实发生,否则只有一次以释宪暂缓执行的机会。 [50]
(三)关于第三审程序是否实行强制辩护、辩论原则、一致决
在台湾,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8条的规定,强制辩护不适用于第三审。废死联盟认为,这侵犯了被告的防御权,违反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被告全程应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的规定。 [51]在2010年4月30 日对四名死囚执行死刑后,废死联盟为其余40名死囚声请释宪,理由之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三审程序中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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