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本来的损害赔偿加以处理,对于减价规定的设置表示怀疑,这样的文献也是存在的。不过,也有学者提示,从 cisg 对于条文的安排来看,减价( 第 50 条) 被放在合同解除( 第 49 条) 与出卖人的一部不履行( 第51 条) 之间,故将减价放在合同的一部解除( partial avoidance) 的位置上,也是可能的[7]24。
中国合同法在总则第 111 条规定了“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在立法体系安排上,将减价规定在合同法总则,而不是像德国民法第 441 条规定在“买卖”部分(注:对于德国新债务法的规定,zimmermann 教授不无遗憾地指出,鉴于新债务法起草人的总体目标是尽可能地将对于隐蔽瑕疵的责任统合进规范违约的一般制度,看到在新的德国民法典中保留着分裂着的减价规定,真是让人吃惊。see reinhard zimmermann,thenew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p. 115 - 116.)。中国的学说对于减价的探讨尚不多见,既有的探讨将减价权理解成为一种形成权,同时认为与其将减价权建构在“一部解除”思想之上,不如建构在“合同变更”思想之上[9]21。
( 四) 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受方可以按照公约第 74 条至第 77 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cisg 第 45 条第 1 款 b项) 。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按照第 74 条至第 77 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cisg 第 61 条第 1 款 b项) 。cisg 第 45 条第 1 款 b 项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基于的原理是,卖方担保其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该责任并非基于过错、在卖方控制下的特定情事的存在或者关于履行的特别合同担保,而只是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责任。如果不履行是由于第 79 条所谓的无法预见的客观障碍,则不产生损害赔偿义务(注:see huber in: peter schlechtriem ed.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 ,2nd edition ( in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geoffrey thomas,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8,art. 45 rn 37 - 38. vgl. auch müller - chen in: schlechtri-em / schwenzer ( hrsg. ) kommentar zum einheitlichen un - kaufrecht,5. aufl. ,2008,art. 45 rn 8.)。在 cisg 第 61 条第 1 款,违约亦无须是由于买方的过错,尽管人们须意识到存在着依第 79 条和第 80 条免责的可能(注:see hager in: peter schlechtriem ed.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cisg) ,2nd edition ( intranslation) ,translated by geoffrey thomas,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8,art. 61 rn 2.)。cisg 就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不以过错为要件,但有免责的可能,这种规定在中国被称为“严格责任”,并被认为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进而影响到了中国《合同法》的起草[10]45。对此,虽有中国学者从立法政策立场提出反对意见,(注:参见崔建远: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 1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0 页以下; 韩世远: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88 页以下。)《合同法》第107 条最终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点上,应该承认中国合同法确实受到了 cisg 的影响。
cisg 第 74 条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 foreseeability) ,这一规定被中国合同法第 113 条第 1 款完全吸收。cisg 第 75 条规定的替代交易场合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第76 条规定的未从事替代交易场合依时价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在中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在中国实务中的做法,也是大致相当。cisg第 77 条规定的减轻损害规则,中国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与之大致相当。
( 五) 免责
cisg 第 79 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不能控制的障碍”(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则是“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后者被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117 条第 2款) ,而 cisg 所用的不是 and,而是 or。因而,中国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被限定得严格。cisg 第 79 条第 5 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 cisg 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这包括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中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1 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而,二者在这点上是共同的。
五、买卖合同
( 一) 买卖的标的物
cisg 所规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正如其名称所反映出来的,是货物( goods) ,同时 cisg 又明确排除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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