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规则以cisg 中是没有的。这一条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作出的规定[14]229,但是,该条与统一商法典第 2 -510 条相比,也不是完全一样的,而是作了若干改动。
由于 cisg 中不存在标的物交付原始不能场合合同不成立的规定,该合同仍得有效成立,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只是构成违约[6]36,故cisg 中的风险负担制度,被认为是与以双务合同概念为媒介的履行牵连关系机制无关[7]21。中国《合同法》同样没有规定交付标的物原始不能场合合同不成立的规则,在风险负担制度方面,如上所述,深受 cisg 的影响,在解释论上是否依旧将风险负担制度建构在双务合同的牵连关系之上,尚需进一步探讨。
六、结束语
cisg 的诞生,正值中国步入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开始; 中国加入 cisg,显示着中国人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决心。cisg 的生效,对于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有着持续的和广泛的影响。(注:更多相关信息,可参阅拙稿: shiyuan han in: franco ferrari ed. ,the cisg and its impact on national legal systems,sellier. europeanlaw publishers 2008,pp. 71 - 92.)本文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以及买卖合同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合同法与cisg 的相关规定,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追随了 cisg,在哪些方面与之有不同。我所作的比较分析只能算是初步的,如果能对人们认识中国合同法以及 cisg 有所帮助,将是莫大的荣幸。
时至 今 日,中、韩、日 三 国 先 后 加 入 了cisg,且该 cisg 在三国均已生效。随着三国间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和深入,cisg 在东亚的适用会日益增多,因而,也需要三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对于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增进 cisg 的统一适用。
注释:
[1]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第二册) [m].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
[2]梁慧星.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上) [j]. 中外法学,1999,( 6) .
[3]梁慧星. 从“三足鼎立”走向统一的合同法[j]. 中国法学,1995,( 3) .
[4]王家福.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 法律出版社,1991.
[5]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2008.
[6]vgl. peter schlechtriem,internationales un - kaufrecht,4. aufl. ,2007.
[7]渡辺達徳. ウィーン売買条約と日本民法への影響[j]. ジュリスト( no. 1375) 2009. 4. 1.
[8]崔建远. 合同法[m]. 法律出版社,2010.
[9]韩世远. 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j]. 清华法学,2008,( 1) .
[10]梁慧星. 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j]. 民商法论丛( 第8 卷) ,法律出版社,1997.
[11]崔建远.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j]. 中国法学,2006,( 6) .
[12]韩世远.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j]. 中国法学,2007,( 3) .
[13]reinhard zimmermann. the new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14]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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