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武器——财政拨款,有几乎同等的分量。“议会之主要的权能,与其谓在于立法及预算的议决,无宁谓在于其批评的任务,尤其是代表国民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意思,为其最重要的存在的理由。”因此任免权和监督权使“议会有左右内阁之进退的实权,为多数立宪国的议会之主要的权能。” [92]
(二)监督权与任免权的差异性
与任免权主要针对的是“人”不同,监督权主要针对的是“事”,虽然监督权也是对人的监督,但它是通过对人所做的事的监督来实现的,不存在脱离具体事务的抽象的对人的监督。虽然在对事监督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人的监督,但对人的监督总是需要通过对事的监督来实现的。一般来说,拥有任免权的一方也是拥有监督权的一方,任免权、监督权都是权力,拥有任免权、监督权的机关通过运用这些权力来监督、制约被任免、被监督的另一方。拥有任免权、监督权的机关是拥有任免权、监督权的权力人,是任免权、监督权的行使者;被任免、被监督的机关是任免权、监督权的对象,是被任免权、监督权规范的人,但他们往往也是权力人。因此任免权、监督权体现的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而不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
任免权以监督权为前提,但任免权并不是监督权的一种,而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任)和可能结果(免)。西方国家的议会任免权“往往和议会的监督、制约权混在一起使用”,如认为弹劾是议会“监督”政府的方法之一。 [93]而实际上任免权与监督权应该是有区别的,弹劾权一般应属于“任免权”中“免”的内容而多少超出了“监督”的范畴,它与议会对政府的询问、质询、国政调查等“监督”政府的方式在权力性质上是不同的。 [94]监督权可以并且应该经常行使,任免权却较少运用。“任”往往是一次性的,“免”更不可能经常发生,但监督却是经常性的,不间断的。 [95]议会先“任”,然后对“走马上任”的人进行“监督”,监督后再决定是否“免”。没有“任”就无从“监督”,“任”是“监督”的前提,“监督”是“任”的后续,只“任”不“监督”是不负责任;“监督”的结果可能导致“免”,“免”来自于“监督”,是“监督”的可能结果,“监督”有“免”做后盾才真正有威慑力;但大量没有导致“免”的监督也仍然是有效的、必要的,如果没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这些监督手段已基本能够达到制约权力的效果。
(三)监督权与任免权的主体可能分离
监督权与任免权的主体一般是统一的,即由谁任免就由谁监督,如我国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成员有“任”(选举)和“免”(罢免)的权力,也有监督的权力(常委会需对人大汇报工作,人大对常委会的决定有撤消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监督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监督权与任免权的主体也有不一致的时候,如我国宪法规定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宪法第62条第5项、第80条),但国家主席对总理有提名权和任命权却没有监督权;对国务院总理的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属于其常务委员会;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总理也只有监督权而没有“任免”权(既不能“任”也不能“免”)。同样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宪法第62条第5项、第80条),总理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有提名权和领导权(他们与总理的关系是首长负责制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主席对副总理、国务委员有任命权但没有领导权和监督权;对副总理、国务委员的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其闭会期间属于其常务委员会,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副总理、国务委员也只有监督权而没有任免权,此时任免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 [96]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也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但在其闭会期间可由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在这里,部长与总理的关系也是首长制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部长与议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领导关系显然比监督关系更密切,因此部长(包括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去留总理应当有主要的决定权,只是还需要议会把关(美国总统不经过议会而自己单方面决定免去其提名的行政官员的职务)。对国务院的部长、主任、秘书长、审计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任免权和监督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有任免权和监督权,此时任免权与监督权是统一的。而对国务院全体人员任免的命令都是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的,因此国家主席享有形式上的任免权,但国家主席对这些人员并没有监督权,因此国家主席对国务院成员的任免权与监督权也是分离的,这类似于英国女王对政府成员有形式上的任免权而没有监督权,可见与监督权相联系的任免权才是实质性的任免权,而与监督权没有联系的任免权则只是形式上的任免权。
当任免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如议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行使时,其中往往有多层权力关系,一是提名者与被提名者之间的关系,他们可能是领导关系而非监督关系(如总理与部长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既没有监督关系更没有领导关系(如总统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二是批准(或决定)者和被批准(或决定)者之间的关系,这往往表现为监督关系(如议会和政府总理及部长之间的关系)。三是提名者与批准(或决定)者之间的关系(如总理和议会之间的关系),这应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提名者的提名对批准(或决定)者是一种制约,批准(或决定)者的批准或不批准,也是对提名者的一种制约。
注释:
[1] 杨舶华等著:《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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