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并实行法官责任制,助理法官协助法官工作。最后,应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用法定程序决定法官的罢免,使法官弹劾原因和弹劾程序法定化,保证法官身份的稳定,防止在涉及法官身份问题处理方面的长官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
2.行政法官专业性的制度保障。首先,须严格行政法官的任职资格。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独特的法官录用机制,要求行政法官们既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又具备行政管理的教育背景,以保持对行政职业的真正理解。其次,应健全行政法官的遴选程序。符合基本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应经过补充资格审查(主要考察申请人对证据和法庭规则的掌握程度、分析能力、制作裁决的能力、口头沟通的能力、司法品行、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笔试、面试、最终评分等环节,获得行政法官候选人资格。经过一定时间的实习和培训后,才能正式成为行政法官。最后,要建立行政法官的对外交流制度。为了使行政法官对行政规律保持清醒的认识,避免“外行审理内行”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将行政法官定期外调到实际部门工作。
(四)在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应逐步确立、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行政判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生存并得以长足发展,主要是由于行政判例既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又可以统一法律的适用,还是联系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在我国,目前已初步推行了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刊登的典型案例,名义上虽只是以例释法,只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起着法的渊源的作用。 [41]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模式,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典型案例以普遍约束力。但考虑到当前行政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经验积累普遍差强人意,以及司法严重地方化的情况,我们可以由高等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对自己的判决进行筛选,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公布成判例。判例应向社会公开,以便法学界和全社会对行政判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同时,我们必须加强对已公布判例的编篡出版工作,供学界、律师和普通公民查询。随着行政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司法地方化现象得以克服,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我们可考虑仿照法、德行政法院的做法,所有上级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判例汇编也相应分为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和高等法院判例汇编,以充分发挥行政判例制度的灵活性和生命力。
注释:
[1]参见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3 - 555页。
[3]参见前注[2],王名扬书,第596-599页。
[4]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5]参见刘兆兴:《联邦德国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制度》,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
[6][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
[7]参见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 - 293页。
[8]tribunals, courts and enforcement act 2007,s. 1;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s.3.
[9]harry woolf,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a new challenge, the hamlyn lectures, stevens&maxwell, 1990, p.68
[10]参见前注[7],曾繁正等编译书,第292页。
[11]前注[6],[英]马丁·洛克林书,第1页。
[12]see robert m. cooper, the proposed united states administrative court, michigan law review, vol.35,no,2,1936,pp193-195.
[13]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14]michael asimow, the administrative judiciary:alj' 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20 j.,naalj, 2000, p. 33
[15]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7 -78页。
[16]参见柴发邦主编:《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17]参见孔繁华:《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18]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9][苏]斯·弗·鲍鲍托夫、德·伊·瓦西里耶夫:《法国模式的法治国家》,载《法学译丛》1991年第1期。
[20]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21]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22]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23][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56页。
[24]david, french law: its structure, sources,and methodology(translated by kindred),pp. 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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