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32. louisianastate u. pr. ,1972.转引自张千帆:《法国的国政院与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25][德]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26]参见朱林:《德国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其立法评介》,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27]参见前注[18],应松年、袁曙宏主编书,第92页。
[28]参见[德]韩内特:《德国的行政司法》,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一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29]参见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4 - 99页。
[30]参见刘飞:《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实现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从德国行政法院之独立性谈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2]姜明安:《中国行政诉讼的平衡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33]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9页。
[34]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35]第一种方案为增加审级,提高最终解决行政案件的法院级别,减少或克服行政干预。第二种方案是裁撤现有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由中级法院主要承担行政案件的一审任务。第三种方案是将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域分开,使行政案件的被告与管辖法院不再同处一地。第四种方案是通过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以提高行政审判机关的地位和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参见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118页。
[36]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7]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38]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39]参见宋智敏:《行政审判体制困境的对策》,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40][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6页。
[41]参见王勇飞、王启富:《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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