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页以下。
[54] 前引[16],larenz/canaris书,第363页。
[55] 前引[17],deutsch/ahrens书,边码17。
[56] 前引[16],larenz/canaris书,第455页。
[57] 同上书,第448页。
[58] 同上书,第460页。
[59] 参见许德风:《对第三人具有保护效力的合同与信赖责任以咨询责任为中心》,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以下。
[60] 前引[27],ktz/wagner书,边码258;前引[31],münchener kommentar/wagner评注,第826条,边码13。
[61] 前引[16],larenz/canaris书,第450页。
[62] 前引[28],esser/weyers书,第203页。
[63] 前引[11],staudinger/oechsler评注,第826条,边码1。
[64] 前引[17],deutsch/ahrens书,边码302
[65] rgz,150,1,4.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3页。
[66] 参见前引[9],gunther teubner书,第13页以下。
[67] vgl.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carl heymanns verlag,kln/berlin/bonn/münchen1996,rn.66;前引〔28〕,esser/weyers书,第203页。
[68] 前引[16],larenz/canaris书,第452页。
[69] 同上书,第450页
[70] 同上。
[71] 前引[3],münchener kommentar/wagner评注,第826条,边码10。
[72] 同上书,第826条,边码18。
[73] 前引[16],larenz/canaris书,第453页。
[74] 前引[18],erman/schieman评注,第826条,边码5。
[75] 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有关法律评价及方法的绪论性考察》,解亘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2页以下。
[76] vgl.theo mayer-maly,bewegliches system und konkretisierung der guten sitten,in:franz bydlinski u.a.(hrsg.),das bewegliche system im geltenden und künftigen recht,springer-verlag,wien·new york 1986,s.117ff.
[77] 参见[奥]海尔穆特·库齐奥:《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朱岩、张玉东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9)第10卷·第1辑,第241页以下。
[78] 由于本文目的在于构筑“背俗故意致损”的理论与制度基础,故判例类型化工作不拟在此进行讨论。
[79] 参见韦克难、邓光汉主编:《法律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黄伟力:《法律逻辑学新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80] 前引[75],山本敬三文,第182页。
[81] 参见前引[4],葛云松文。当然,不同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有差异。冯·巴尔认为基本定义方式有“非基于侵害物或身体”与“非基于侵害权利或受保护利益”两大流派。参见[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册,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但即使采取其他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方法,对本文的分析也没有实质影响。
[82] 参见前引[4],葛云松文。
[83] 参见前引[4],葛云松文。
[84] 参见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85] 关于类推适用,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258页以下;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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