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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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4节共计30个罪名。这些罪名基本上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是在认定犯罪所得上需要注意。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行为人所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并不是犯罪所得,因此,协助高利转贷的行为人将贷款转入其他账户的,并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成立洗钱罪。再者,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罪中,行为人违法发放的贷款、违规运用的资金、以及吸收的客户资金均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此外,逃汇罪中的外汇也不是犯罪所得。 (七)金融诈骗犯罪 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5节的规定中,共有8个罪名,均可成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存在争议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的规定,依照前述,在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且属于注意规定,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当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时,由于属于法律拟制,其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注释】 [1]徐舜岐.洗钱罪初探[j].河北法学,2004,(4):71.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581. [3]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14. [4]张永红,徐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103. [5][日]大塚仁.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53. [6]胡康生,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2. [7]曾文波.洗钱罪基础理论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21. [8]陈禹桐.论洗钱罪[d].清华大学法学院,2010.31. [9]马长生,辜志珍.论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扩容[j].河北法学,2007,(9):123.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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