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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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ⅱ : besonderer teil, halbband 2,13. aufl., verlag c. h. beck, münchen 1994,s. 431f;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42]原因可能在于,我国民法起步较晚,发展起来之时,人格权观念与理论已经甚嚣尘上,并被我们视为当然地继受。于是,我们没有背“人格利益不能直接成为权利”这个思想上的历史包袱。 【参考文献】 [1]刘芝祥:“法益概念辨识”,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2]温世扬:“略论侵权法保护民事法益”,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3]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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