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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我国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启示           
浅谈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我国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启示
范围、行为人的保障、奖励以认见义勇为基金运作及其用途等方面。

四、我国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现今大多数省直辖市和自治区都制定了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保障见义勇为者的一些合法权益,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现有的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只是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实现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国家制定法的强有力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
2.我国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认定条件、构成要件、审判程序、奖励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条件等的审核标准不同,必然会导致相同或相似的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结局。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见义勇为者地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平。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为立法观念落后、立法经验不足以及立法技术低下等,就会造成法规和规章不完善、不严谨并且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于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据要求过于严苛。有关部门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审批的手续以及时间限制等要不然是没有相应具体的制度规定,要不然就是规定的过于严苛,还有缺乏必要的行政和司法救程序,使得当事人根本无法获得行政和司法程序上的社会救济。

五、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实现我国见义勇为的统一立法的启示

所以,我们需要将见义勇为纳入国家立法的制定范畴,使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存在合法的依据,并通过实现道德的法律化,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到: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适用范围必须加以统一
在这个问题中,要考虑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不顾个人安危。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存在着相应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救助行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有可能构成危险时,公民可以放弃救助。在我国立法过程中,若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话,有可能会导致盲目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在立法过程中还应克服过多的地方特色,坚持公平的普遍性原则,强调见义勇为适用范围的统一性。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条例都将评定的细则限定到本省,过于强调了地方特色,忽视了社会的共性,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平这一普遍性原则,也在当地政府处理相应的见义勇为事件时会造成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麻烦。
(二)规范见义勇为者地责任以及权利
1.见义勇为过程中救助者相应的责任。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关于救助者的责任问题是规定的如果救助者是出于无意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则可予以豁免。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应该由政府来代替见义勇为者承担在行为过程中出于无意疏忽而造成的对受害人、犯罪分子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责任。这是因为公民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政府责任的代为执行,是对政府责任缺失的一种弥补。
2.见义勇为过程中救助者所享有的权利。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中,规定了若一个人的救助行为一旦危及了自身或者他人的权益时,他有权利停止救助行为,并且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者若遇到相类似的情况时,我认为也是应该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见义勇为者地合法权利,规范见义勇为者的合法行为。
(三)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和奖励机制
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应该明确的是,对于他们而言最重要的应该首要是补偿,补偿了自己的损失之后,才要考虑奖励问题。补偿的作用是用以弥补行为了的损失和代价,奖励则用相应的财物或者荣誉来奖励其见义勇为的精神,更多的是对社会的一种导向作用,用以鼓励、提倡并引导人们做出正义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案例中,见义勇为行为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的损失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来承担的。若实施救助过程中如果有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行为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请求受益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可能会出现因为犯罪分子未被抓获归案而无法实现赔偿,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政府先出面做好善后工作,先代为补偿见义勇为者遭受的损失,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向犯罪分子追偿。
同时,在制度设定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除了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等,还应该注重物质的奖励。因为我国的社会经济还不甚发达,因此物质刺激更符合见义勇为者的实际需要,以此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此外,物质奖励的标准也应该趋于全国性的统一,再依据见义勇为的具体情节、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以及行为人实际损失等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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