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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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主张国家机关应当坚持“执政为民”;在弘扬个人人生价值方面,社会主义价值观反对个人主义,主张在尊重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高度统一和协调,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将“八荣八耻”作为衡量合格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社会主义价值观还坚持用先进的文化形式和内容教育群众,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信念;在国际事务中,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以“和平和发展”作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题,在此前提下,尊重各国主权,积极推进人权保障事业,努力构建和谐的国际秩序等等。 构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必须要突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要“讲政治”、“顾大局”,立足于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信念,认真行使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 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依法办案和依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根据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和业务活动中,努力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这是对人民法官职业操守的“最低要求”。如果人民法官连依法办案、依法审判都无法做到,要让人民法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从制度上来看,根本无从谈起。 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对人民法官的“义务”的规定,已经包含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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