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与解决           
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与解决
上若不接受行政指导,就会遭受到某种制裁乃至其他不利待遇

的可能。所以,绝大多数相对方是义不容辞地听从行政指导的。”[6]这样,所谓的行政指导也就异化成了行政命令。如此,行政指导也就没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3)行政指导的做出缺乏程序性规范,透明度不够,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因其特点所限应具有且需要保持及时灵活,不宜设定过多过繁的程序性规范来束缚行政指导者的手脚,但最基本的程序性规范也是行政指导法治化的内在要求,行政指导者的行为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必然走向反面。[7]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制定颁布,因此,行政指导缺乏最基本的具体程序规范,因而在行政实践中,不少的行政指导行为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少数甚至是“暗箱操作”。在这种不规范、不公开的体制运作下,实施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喜好”随意实施行政指导行为,随意挑选自认为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施以指导。如《乡镇企业法》只规定:“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或低资源消耗的企业。”至于具体程序问题,几乎没有涉及。这就使得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指导时裁量权过大,往往随意而为。[4]如此的行政指导,其结果可想而知,并无公平、公正可言,“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的恣意而行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上是笔者着重强调的几点。当然,在我国,由于行政指导发展的不成熟、不完善,其所存在的问题远非上述几点所能穷尽的。但以上几点足以说明,此种状况下的行政指导必然会产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利结果。“有损害就有救济”,也即所谓的行政指导救济责任问题。
  2、行政指导救济责任具体产生的几种情形
  在行政指导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指导行为均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后果,产生行政指导救济责任问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其在行政管理领域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其行使不当或违法时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
  (1)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指导的行为
  依法行政是现代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其也应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不允许其享有法外特权而不受羁束,由上述的行政指导的含义也可得出此种结论。
  但在现实的行政指导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我国有关行政指导的程序性、实体性法律规范比较匮乏,且零散、不统一,导致行政主体往往借助于国家政策行事而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基于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即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享有选择权,行政主体往往“随意”而行,并不寻求其行为行使的有关依据,这也是我国有关行政指导责任承担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的必然后果。具体来说,违法行政指导的情形具体包括:以强制手段推行指导、指导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原则与政策、超越职权指导以及行政指导中权力滥用等。[8]
  (2)行政主体不当行使行政指导的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是否有灵活性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9]此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分析和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合理性。
  从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上看,行政指导行为属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指导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合理性问题。在自由裁量的范畴内,行政指导难免受到行政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有时行政主体在问题考虑不周,掌握信息不全,市场行情不清楚,主观武断不做客观分析等条件下,做出的不当行政指导,极易给接受指导方造成损害。如某地农业部门只看重市场价格,而不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大力倡导农民砍了果树种樱桃,使农民损失惨重。[10]因此,行政主体在合法前提下实施的行政指导未必合理,其同样会造成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样需要救济。
  (3)行政主体的没有任何瑕疵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除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造成相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结果外,在既合法、又合理的情况下仍存在间接导致相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损害的结果的可能。即本身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只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使相对人遭受损失。在此种情形下产生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还是一种公平责任,亦或既不是法定责任,也非公平责任,而是行政主体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将此列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产生的几种情形之一,说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
    浅析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浅议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反映的行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
    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
    网络监督——我国行政法制监
    区分行政法“服务论”与“服
    社会文化因素对行政腐败的影
    加强税务内部行政管理体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