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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与解决           
论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与解决
合格造成相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时,其就应对自己的服务行为负责。对此,可以引用“服务消费领域”的“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很好理解。

  三、行政指导救济责任解决途径的进路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在所难免。因此,对由此遭到损害的相关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归属原则
  由上文所述,行政指导行为导致相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受损的基本情形有三类,即违法、不当和无瑕疵的行政指导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行政指导行为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归属原则,而不能搞一刀切。
  (1)过错责任归属原则
  过错责任归属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属原则。一般的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归属原则是民法学中的一项基本的责任归属原则,笔者认为,在确定行政指导救济责任方面可以对此予以借鉴。在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确定领域,“过错”应做广义理解,即其既包括违法的行政指导行为,又包括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对认定违法的行政指导行为的“过错”认定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的“过错”认定则存在不一致的观点,主要基于“不当”行政指导行为并未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行政主体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此,应注意的是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其必须遵循合理行政的行政法原则,违反合理行政原则造成损害后果同样应承担救济责任。但鉴于两种行为过错程度的不同,在具体承担救济责任时应有所区分,尤其是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方面。
  (2)公平责任归属原则
  公平责任归属原则也是民法学中的责任归属原则,其是以公平的观念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

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归责的情况下,以衡平的方法分摊损失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体现的是“济贫扶弱”而非“劫富济贫”的思想。
  在行政指导领域,因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导致的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救济问题,许多学者主张“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因合法、合理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害的相关行政指导相对人便只能后果自负。但考虑到社会利益平衡需要和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能力差异,应当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指导所遭受的重大损失分担一定的责任。[2]这样既可以减轻行政相对人的沉重负担,又不至于打击行政指导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积极性。但基于“任何享有意思自治的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平责任归属原则在行政指导救济责任方面的运用应作为一种例外情形而存在,并且在性质上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笔者在论述上述责任归属原则时并未涉及行政指导相对人的责任承担,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本文写作的重点是侧重于行政主体的责任;另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违法或不当并不以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行政相对人明知行政指导违法或不当而接受的行为,其并不因能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明知行为而使行政指导行为合法、合理。
  2、行政指导救济责任的解决途径
  “有损害就有救济”。因各种因素导致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时,从保护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应提供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在学术界,学者们所普遍提出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赞同有关学者的建议。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决定的行政行为。[10]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错的重要方式。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规定,行政指导并未排除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之外,因此,因行政指导行为而导致的行政指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到救济,且使这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解决,对行政指导法律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来说都不失是一种省时、省力、方便、快捷的方式。另外,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不仅仅是合法性审查,还包括合理性审查。因此,对于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指导行为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2)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有关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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