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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题材小说研究           
论农民工题材小说研究
人(如被“招安”的打工作家)。叙述人的身份差异决定了叙事“姿态”的不同:底层叙述以“自诉”姿态叙事,叙述底层以“代言”姿态叙事。
  自诉(private prosecution),在法学范围内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此是指底层叙述的叙事人(打工人或“打工作家”)从本阶层或自身利益出发说话或倾诉。代言,在此是指叙述底层的叙事人(“体制内”作家)出于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和某种道德情感为“弱势群体”说话,当然也包括少数作家出于话语权的争夺而拿农民工“说事”。
  自诉,在底层叙述中有两种表现。一是“自叙”——以第一人称方式直接叙述“我”的经历与感受。也许“统计数据”更能说明问题。《江门文艺》是刊登“打工小说”的主要刊物,笔者对近几年刊登在该刊物上的作品做过粗略考查及统计,在直接标明为“小说”的作品中,以“我”为当事人和见证人的作品约占三分之一。在《外来工》、《打工族》等刊物上,以“我”为当事人和见证人的“打工小说”也占三分之一左右。已经知名的作家的创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作品以“我”为“叙述人”,如张伟明的《对了,我是打工仔》、《我们的INT》、《下一站》、黄秀萍的《这里没有港湾》、周崇贤的《黑蝴蝶满天飞》、《漫无依泊》、王十月的《关外生活》、《烂尾楼》等,比较成功的作家的作品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作品以“我”为当事人和见证人,如黎志扬的《禁止浪漫》、鄢文江的《徘徊在三岔路口》、吕啸天的《摇摇滚滚青春路》、于怀岸的《台风之夜》、《鱼为什么没有上岸》、钟道宇的《经过》、黄岸贤的《白领丽人》、伍奇志的《伤心海洋》等。以“我”为当事人或见证人是自诉姿态的外在表现。当然,叙述底层也可以以“自叙”的方式进行,但底层叙述的在场感与亲历性(如自身苦痛与生命体验等),将底层叙述的自诉与叙述底层的“代言”区别开来。二是“我手写我心”。这是自诉叙事姿态的内在表现。在草根创作中,无论作品采用什么人称,我们都能看到隐藏在“故事讲述人”背后的打工人自身,因为讲述人将打工人的喜怒哀乐作为全部讲述内容、讲述时显露出来的喜怒哀乐、对打工群体自身利害得失的高度关注,表明他在讲述本人或本阶层的故事。
  代言,是一种俯瞰的写作姿态。张未民认为,“打工文学”创作是“在生存中写作”,因为这种写作首先要面对生存的窘迫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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