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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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对定罪和成立均有一定影响和对定罪量刑均无影响四种。 2.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权利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以自己的意思来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认为他人是在加害自己,对自己权益的被侵害甚至出于一种希望的心态。然而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即被害人承诺是否阻却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则应当区别论述。只有在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时间要件和客体要件时,被害人的承诺才成为正当化事由。 (二)被害人被动影响的理论基础 1.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只要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并且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联系,就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学上对结果进行归责时,重要的根据不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也不是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是行为人应该对损害结果的不发生负责。因此,谁应该对结果的不发生负责,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这就是自我答责理论。自我答责理论是以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自我决定为前提的。意志自由是一种正确地做出行为决定的能力,是摆脱盲目的因果强制而正确选择行为的能力。所谓正确的选择行为就是指不能对他人的自由造成损害,否则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则被称作为“任意的行为”。一个人具有自由意志,能够选择正确的行为却实施任意的行为,因此,他就应该为自己的任意负责。当然,这种责任的承担有轻重的差异。 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因此,加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这种任意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也应该看到被害人的任意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均衡衡量加害人和被害人责任的大小,当然,被害人的这种责任只是道德上的或者一般法律上的责任,不能上升为刑事责任。 2.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关于被害人承诺存在有“如有承诺不为不法行为”这一罗马法原则,但是,被害人承诺并非一概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就并不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而言,也并非完全不会影响犯罪人的量刑。因为在此种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小,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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